(布城14日讯)SRC国际公司案主控官希淡峇兰副检察司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内阁会议上批准了SRC国际公司申请的两份政府担保(GGs),证明他滥用职权牟取私利。
希淡峇兰今日在SRC国际公司案上诉聆审中指出,根据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抵触该罪行并不取决于嫌犯是否从中获取利益,而是取决于是否以权谋私。
他指出,就纳吉而言,他在担任首相兼财政部长期间,参与了批准政府为SRC国际公司贷款40亿令吉的内阁会议,就已经抵触该法令。
“当被告(纳吉)坐在内阁会议中的那刻起,就已经构成犯罪了。”
“在内阁会议期间,被告的出席和介入,促使寻求政府担保的申请获得批准。”
“由于他的存在,内阁最终决定批准政府为两份合计40亿令吉的贷款作担保,否则公务员退休基金(KWAP)不会贷款予SRC国际公司。”
在没有足够的支持文件下,SRC国际公司在2011年和2012年两次向公务员退休基金贷款40亿令吉,均由政府作担保。
根据内阁会议记录,当时议决同意政府为SRC国际公司作保的两场会议,分别是在2011年8月17日和2012年2月8日。
而SRC国际公司则分别在2011年8月和2012年3月收到公务员退休基金会的20亿令吉汇款,总计40亿令吉。
希淡峇兰指出,根据本案第40名证人,即前副政府首席秘书丹斯里玛兹达供词,纳吉在内阁批准政府为2笔贷款作保的2场会议中,都没有表示在SRC国际公司课题上有利益冲突,也没有主动退出会议,反而倾向为该2笔贷款作保。
而这导致其他内阁成员无法为政府作出正确考量,因为被告是他们的上级,而且也是内阁会议的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