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针对Mastika Lagenda私人有限公司筹集债券一事,一马发展公司(1MDB)前首席执行员莫哈末哈仄,不愿将责任归咎于高盛和他的前任拿督沙鲁。
哈仄今日在辩方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阿都拉盘问中,被追问有关授予阿尔巴BVI(Aabar Investments PJS Ltd)49%的看涨期权(call option),以及为了让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作为阿尔巴BVI债权发行的担保人,而支付5亿7700万美元保证金一事。
沙菲宜指出,授予阿尔巴BVI的49%看涨期权,是一项“挪用1MDB能源(冷岳)有限公司(1MELL)债权发行收益的犯罪计划”。
“谁制定了这个计划?很多人涉及其中。高盛集团和刘特佐、SRC公司前董事倪崇兴、一马发展公司法律顾问与集团策略执行董事卢爱璇和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财务官阿兹米。”
对此,哈仄仅回应,“我不能全面评论此事。”
另外,沙菲宜也尝试追问有关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执行员拿督沙鲁和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财务官阿兹米,共同签署与1MELL债权相关的董事通函决议(DCR)。
他指出,该文件清楚显示1MDB是唯一的担保人,并不包括IPIC。
为此,哈仄则说,自己也是在交叉盘问环节才知道的。
沙菲宜接著以董事通函决议(DCR)的正本和副本做对比,指副本中出现了正本没有出现的段落。
该段落表示,要授予阿尔巴BVI 49%的看涨期权和支付保证金于IPIC以作为该债券发行的担保,并且由阿兹米签署认证。
对此,沙菲宜谴责说,此段落具误导性,且副本是供外人,如银行查看的。
“这提供了一个具误导性的印象,即董事部通过了一项有关49%看涨期权的决议,而且IPIC是担保人。这完全是不对的。”
惟哈仄指出,当阿兹米或卢爱璇支付阿尔巴BVI保证金时,他没有起疑是因为IPIC作为债权发行担保人,是当时的“共识”。
此外,沙菲益也针对沙鲁的证词,指阿尔巴投资和阿尔巴BVI的英文名字的差异只有“limited”一字,询问哈仄。
“根据沙鲁的说法,你认同这是他的过失吗?他必须事先检查,以确保和对的一方签约?”
哈仄简单回应,“是的。”
不过,被问及是否赞同是沙鲁的过失,哈仄则表示,无法置评。
一马发展公司(1MDB)Tanore阶段审讯是在暂停审讯3个月后于昨日续审,并由辩方针对前一马发展公司(1MDB)首席执行员莫哈末哈仄进行交叉盘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