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日讯) 在SRC公司资金挪用案中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上诉申请书中提出307项上诉理由。
纳吉提出的上诉理由包括承审SRC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裁决中犯了错误,判他须为滥权、刑事失去和洗钱控状答辩,最后还判他罪名成立。
高庭法官纳兹兰于今年7月28日宣布,纳吉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挪用案案件中面对的7项滥权、刑事失信及洗钱罪名成立。纳吉因而在一项滥权罪中,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监禁10年;3项洗钱罪各被判监禁10年。基于法官谕令刑期同时执行,因此纳吉面对12年监禁。
根据网媒《自由今日大马》的报导,纳吉在上诉申请书中表示,高庭法官未能考虑到他辩称大马在逃富商刘特佐“欺骗”他,以及“操纵”他的银行户头。
纳吉说,法官也错误认为刘特佐、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和纳吉的已故机要秘书阿兹林,负责管理其银行户头。
针对法官纳兹兰在“捐赠书信”中所得出的结果,纳吉也提出异议。法官当时指纳吉在供证时称,该笔款项是沙地阿拉伯国王阿都拉的捐赠是“自私”的。
纳吉在上诉申请书中指出,法官错误地得出结论,2011年至2013年之间的汇款并非来自沙地阿拉伯国王阿都拉,因为银行的交易并未显示已故沙地国王的名字。
纳吉的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说,在上诉庭在今年9月批准他们延长入禀上诉申请书长达30天后,纳吉的上诉申请书是在今年10月19日入禀法庭。
上诉庭也定于本月23日,为纳吉的这宗上诉案进行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