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 巫统硝山国会议员拿督斯里纳兹里捍卫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陛下拒绝首相丹斯里慕尤丁要求颁布紧急状态的决定,并指联邦宪法第150条文清楚阐明,元首有如此的决定权。
他说,联邦宪法第150(2)条文里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即是“满意”(berpuas hati),这也说明只有在元首满意的情况下,才宣布紧急状态;否则元首有权拒绝。
他指出,他理解到有些宪法专家指宪法第150条文,必须和宪法第43条文同读,即元首是根据劝告下行事,但这是一般的说法。
他强调,重点是在第150条文里的“满意”一词,这是特别给元首的,元首有自己的感受、能力、听取众人的意见来决定是否合适。
纳兹里今日在国会下议院的2021年财政预算案辩论环节时,如是指出。
他也引述宪法第158条文说,在第150条文所说明的“满意”是元首的最终决定,不可以在任何法庭以任何理由挑战。
他说,法庭理应在收到任何有关挑战元首决定的案件时,就直接拒绝,且不应继续保持缄默,这会引起社会的不安,会一直因为没有一个结论而一直出现疑问。
他认为,如果因为元首拒绝颁布紧急状态而将元首提控上庭,将使到问题更复杂。
他指出,他和亚娄和北根国会议员的立场一样,会支持2021年财政预算案,如果政府重新考量雇员公积金提款和延长暂缓还贷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