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23日讯) 宪法专家珊拉哈尤指出,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darurat),民主体系、法律、宪法和国会将停止运作,直至紧急状态解除为止。
她说,在宪法停止运作期间,国家行政将由行政方,即中央政府决定;而且在有需要时,军方可以接管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事务。
她表示,联邦宪法第150条款(颁布紧急状态)阐明,如果国会正在召开中,国会可以通过紧急状态法令。但如果当时还没召开国会,国家元首则可以通过紧急状态的条例,以解决特定的事务,所谓特定事务是指国家安全、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
根据《马新社》报导,珊拉哈尤以问答方式回应各方对于紧急状态的询问。
她说,颁布紧急状态为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根据联邦宪法第150(1)条款阐明,若国家元首确信国家安全或经济生活或公共秩序受到威胁,国家元首就能行使其绝对权力颁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但从过去的案例来看,曾出现在国家元首在内阁或首相的劝告下,才能颁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没有出现国家元首自行颁布紧急状态的情况。”
询及国家元首所颁布的紧急状态或制定的紧急条例是否能被法庭质疑,珊拉哈尤表示,大多数的法律专家看法是国家元首是基于特别原因才颁布紧急状态法令,加上颁布紧急状态为国家元首的绝对权力,因此不能被质疑。
“但也有少部分法律专家认为,既然国家元首是根据内阁或首相的建议行使其权力颁布紧急状态,因此任何政府所做的决定,法庭都有权力干涉。”
她说,根据联邦宪法赋予国家元首的权力,任何法庭不能以任何理由及借口去质疑及挑战国家元首的有关决定。
她也解释,联邦宪法150(2B)条款赋权国家元首,若认为有必要,能在紧急状态期间颁布相关紧急条例,以处理特定事务。
“若国会得以召开,即使在紧急状态期间,立法权也必须归还给国会。尽管如此,国会也有权力赋权国家元首颁布紧急条例。”
珊拉哈尤表示,在紧急情况下,若国会认为紧急情况需要国会制定一项条例,则可以搁置法律程序(包括表决),即使这不符合联邦宪法,该法律仍然有效。
“国会不能在某些情况下制定紧急法令,例如伊斯兰法、马来风俗、沙巴和砂拉越的法律或风俗。国会也不得在与宗教,公民身份或语言有关的事项上制定与《宪法》规定不符的条例。”
若无法开国会 元首有权呈财案
宪法专家珊拉哈尤表示,在紧急状态期间,若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无法召开,或是不能同时召开,国家元首若确信有必要提呈相关财政预算,陛下确实有权这样做。
她说,国家元首在紧急状态期间是否有权提呈财政预算案,胥视国会上下议院是否召开。
她解释,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在国会上议院或下议院无法召开,或是不能同时召开,国家元首若确信有必要提呈相关财政预算,确实有权这样做。
“若国会上议院、下议院能召开,国家元首则必须将财政预算提呈至国会。”
至于何时,以及谁能宣布国家解除紧急状态,她进一步解释,联邦宪法第150条款没明确说明,但联邦宪法第150(3)条款则间接说明,国会上议阢、下议院有权决定何时国家能解除紧急状态,所有紧急条例必须在国家宣布解除紧急状态当日算起的6个月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