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律师公会认为,当首相不再掌握国会下议院的大多数支持时,下议院议长应该把针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当作优先辩论事项。
律师公会主席沙林巴希尔指出,《联邦宪法》第43(2)条款阐明,国家元首应该委任获得国会下议院的大多数信任的议员为首相,以领导内阁。
“问题是在,要如何衡量和表明首相失去下议员的信任?”
他说,其中一个选项便是通过下议院投票。
“议长在决定议事顺序时,根据议会常规第26和27条文,国会议员在给予14天的通知后,所提呈的不信任动议,可依照惯例当作优先辩论事项。”
他指出,相关动议是依据《联邦宪法》第43(4)条款中,间接表示的情况,即当首相不再掌握下议院的大多数支持。
沙林发文告说,另一项选择,则是依据议会常规第14(2)条文,下议院可以在任何时候,由内阁部长提呈一项对首相的不信任动议,而该动议也会优先于国会其他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议会常规第18条文也阐明,若未担任部长职的国会议员获得议长许可,他们也可以提呈不信任动议,如果这是一个绝对紧急的公共事务。”
他说,毕竟根据《联邦宪法》第62(1)条款,国会上下议院有制定本身的规范和程序的权力。
他指出,面对不信任动议,首相则有几种应对方法。
“首相除了可以提呈信任动议,证明自己仍然获得大部分议员支持,他也可以建议国家元首,在联邦宪法第55(2)条款下,暂停或解散国会。”
他表示,在联邦宪法第40(2)条款下,国家元首有自由裁量权,同意或拒绝,解散国会。
他说,这条款允许国家元首寻求联邦宪法以外的解决方案。
有鉴于国内动荡政治,律师公会呼吁各造人士除了遵守联邦宪法,也勿忘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重要的考量。
沙林强调,即使是在危机时刻,也必须遵守联邦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