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卫生部总监丹斯里诺希山宣布,本月30日起全国市场上所有20公斤或以下的食盐,须含碘才能出售。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政府已经修改《1985年食品条例》有关含碘细盐或含碘食盐的条文,并在2018年11月12日的宪报颁布,规定今年9月30日起在全国执行。
他指出, 根据全国缺碘(IDD)调查报告,国内8岁至10岁的小学生有48.2%缺乏碘,另外有2.1%的小孩患有甲状腺肿(Goiter)的症状。
“针对孕妇和小学生的调查也显示,碘的摄入量未达到最佳水平。因此,在全马推广碘有助于提高人民对于碘的摄入量。”
他表示,卫生部通过食品安全和质量组别进行监控和强制执行;如果制造商和销售商违反这项规定,一旦罪成将面临不超过10万令吉的罚款,或是少于两年的监禁。
他也提醒消费者,不要为摄取碘而增加食盐摄入量,因为食盐过多会导致其他非传染性疾病,例如高血压等疾病。
“如果用户对任何食品安全和质量问题有疑问,则可以联系县卫生局或州卫生局,或者通过卫生部官方网站 http://moh.spab.gov.my 或食品安全和质量部面子书www.facebook.com/bkkmhq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