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全国警察总长丹斯里阿都哈密强调,任何诅咒、侮辱和辱骂个人身形的行为,将可被视为是刑事罪,并可被采取法律行动对付。
阿都哈密说,国内可使用对付这类行为的法律,包括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刑事法典第509条文,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
他指出,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即任何人发表威胁、下流、虚假、恐吓或冒犯言论,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他人,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5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超过1年,或两者兼职。
他说,在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悔辱他人)下被控者,可面对坐牢最高可达5年的刑罚;至于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侮辱行为)条文下被控者,可面对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他在接受《阳光日报》访问时,如此表示。
另一方面,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主席法德鲁拉苏海米指出,委员会将协助警方,调查任何接获的技术性投报。
“任何人在社交媒体,成为身形侮辱的受害者,在还没转接至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前,都必须向警方报案。”
法德鲁拉苏海米说,当局将从技术层面,协助调查。
他说,若警方证实确有侮辱事件发生,当局将依据警方的报告,通知谷歌与优管。
“谷歌有权利限制个人用户帐号,因为每个使用谷歌账号者,都必须遵守谷歌的条规。”
早前,一名女巫裔宣誓官苏哈妮占向警方报案,指控一位知名社交媒体用户艾拉艾兹拉在面子书上,侮辱她的身材。
苏哈妮沾指称,对方使用粗鲁的言辞,揶揄她的身材。不过,艾拉已在上周二,透过面子书公开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