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个人资料保护局警告,商家不得把他们在有条件行管令期间获取的客户个人资料,用予其他商业用途,否则触犯《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
该局今日发文告指出,随著首相宣布,自5月4日起实施有条件行管令,获准营业的商家可在遵守标准作业程序下营业,其中一项重要的作业程序,是要求商家记录客户的个人资料,以作为追踪记录。
“为了在有需要时追踪密切接触者,商家需要记录所需个资,但是最近商家和顾客均感到混淆。”
隶属于通讯及多媒体部的个人资料保护局指出,该局将会根据各自保护原则拟定公告,供商家遵守。”
文告强调,商家必须确保所收集的个资,只用于《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下,作为密切接触者追踪之用,除此之外,这些资料不能作其他用途。
“商家也必须确保,个资的安全时刻受到保护。”
文告也提到,商家所收集到的个资必须保留至大马政府宣布解除有条件行管令的6个月后;随后所有收集的个资将会被永久销毁或删除。
“所有获准营运的商家,必须确保顾客填写的个资是正确和不混淆。
文告说,商家收集顾客的资料是根据最低需求,不能要求顾客给予过多资料,因此只要名字、电话号码和顾客抵达时间与日期需要被记录。
“商家可以通过手写或电子输入的方式收集顾客的资料。”
文告说,商家必须张贴通告,清楚向顾客阐明,收集个资的目的;通告必须张贴在可以被顾客清楚看见的地方。
文告在附录中提供国英版本的通告,大意为“根据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收集个人资料时有需要和必要的。顾客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名字、电话号码、抵达日期及时间。若无法提供所需的资料,恕我们无法向你提供任何服务。谢谢。”
它提到,手写个人资料必须由商家的雇员负责填写,以防止个资在未经同意下外泄;必须有一份文件专门记录这段时期的个人资料。
“手写个人资料记录的格式可以参照文告附录,至于电子输入的个资,商家必须确保只是收集最低所需的资料。”
它提及,在有条件行管令期间,无需完全遵照访问原则。
所有商家都必须遵守上述保护个资的最低条件;个资保护局执法人员将会随时监督,以评估商家对这份公告的遵守程度,也会对违例者采取行动。
无法遵守上述事项的商家,一旦定罪,将会在第709法令下受罚不超过3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两年,或两者兼施。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拨打+603-89117924或电邮penguatkuasaan@pdp.gov.my。若有任何投诉,民众受促到https://daftar.pdp.gov.my的个资保护系统(SPDP)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