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执业律师陈君儿强调,“行动管制令”不是封城,民众依然能出门。
“封城就好像戒严,你完全不能外出,连高速公路也不能使用,现在我们只是局限部分行动自由,例如不能出入境。”同时,她指出,在《1 9 6 7年警察法令》第24及25条文赋予下,警方可以扣留和检查飞机及车辆,以检查乘客是否有感染病毒者。
“同时,在《1 9 6 7年警察法令》第26条文,警察也可以进行封锁道路。如果他们觉得有需要,可以关闭高速公路,以防止人们离开城市。”
陈君儿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虽然联邦宪法第5和第9条文都赋予人民个人自由和行动自由,可是在联邦宪法第9(2)条文也阐明,当涉及公共安全与健康时,所以境内的自由行动就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约束。
她指出, 首相慕尤丁昨晚是《1 9 8 8年疾病控制法令》及《1967年警察法令》,发布“行动管制令”。任何在“行动管制令”期间违反的个人或商家,都会在《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面对监禁不超过2年的刑罚。他透露,根据《1967年工业法令》阐明,已经清楚列出13个基本服务领域,若其他领域的商业在“行动管制令”依然继续营业,属违法。
“如果你知道或意识到自己可能患病,执意到公共场所并传染他人,也是违法,会在《1988年疾病控制法令》被提控。”
她说,《1 9 8 8年疾病控制法令》旨意保护大家的健康与安全,因此会严格执法。“如果商家执意继续营业,执法人员如警方和卫生部有权要求他们直接关闭至另行通知,或马上清理、或是罚款数额更高。”
“同时,商家如果阻止执法人员执法,也可能触犯刑事罪,即阻止执法人员执法。”她说,这段“行动管制令”期间,商家的责任会很重,而每位公民也有公民责任去抗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