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3日讯)古晋高庭裁决,砂政府有权向国油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
高庭法官阿查哈里今日驳回国油的司法检讨申请,裁决砂政府有权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并指国油是可被征收税收的人士(taxable person)。
国油日前入禀法庭,针对砂拉越政府征收销售税所提出的司法检讨申请,以挑战砂政府向该公司征收石油产品销售税的合法性,因国油已向联邦缴付石油产品销售。
国家石油公司代表律师拿督马力日前披露,征收石油的税务是落在联邦宪法第9附表所列联邦清单的项目。同时,他也提出砂政府没持有准证征收5%的石油产品销售税。
他说,砂有权力征收税收,但征收税收的权限有限,并非适用在任何的商品,尤其是石油产品时落在联邦的权限;但砂政府的论点是,砂政府可征收任何政府任何恰当的税收。
他称,针对石油,该公司已向联邦交付销售与服务税,因此砂政府不能再向该公司征收销售税。联邦宪法也并未列名支持双重征税。
砂律政署顾问拿督斯里冯裕中日前在陈词时做出追根究底的反驳,指砂政府没有向大马国家石油公司征收双重税。
他说,为什么砂拉越有这个销售税的权利,是因为当初跨政府级委员会报告成员在拟定报告时清楚列明,婆罗州道的砂沙两州,参组成为马来西亚的时候,必须给予额外收入的权利。
他称,联邦宪法第95B(3)条文中,商品没有限制或限制受州销售税的约束的,因此法官不适合制定法律或重写法律。
同时,联邦宪法第95B(3)条文也阐明销售税的权利,以帮助砂沙两州有额外的收入来源,这是最初的原意。
就大马国家石油公司代表律师提及为何在20年之后才“追税”时是基于在1998年,砂拉越议会根据联邦宪法13B(3) 条赋予的权力,通过《1998年砂拉越销售税》。
到了2018年,砂内阁决定将石油产品纳入该销售税的征税名单中,并在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