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 22日讯)总检察长丹斯里汤米汤姆斯表示,撤销涉及斯里兰卡激进组织“泰米尔之虎”案的12人的控状,不代表质疑内政部长丹斯里慕尤丁的权限。
“部长完全正确。他有特权将任何团体或人,颁布宪报或不颁布宪报为恐怖分子。”
他接受网络媒体《透视大马》访问时说,他只是想提醒注意《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里的条款,该条款可能破坏案件的检控程序。
汤米汤姆斯在昨日的文告表示,内政部长在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66B(1)条文下做出的指令,即某个团体是恐怖组织,并不意味著是永久的或持久性的。
他说,第66B(9)条文阐明,部长应每6个月审查其指令是否仍然有合理理由继续将有关团体列为恐怖组织,若部长没有合理理由,应立即撤销先前做出的指令。
他昨日以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行使其酌处权,决定立即终止12名被控涉及参与“泰米尔之虎”恐怖组织活动的案件。
同时,汤米汤姆斯也以马共及爱尔兰共和军作例说明这项决定,同时促请内政部长重新检讨“泰米尔之虎”组织,被列为恐怖主义组织地位的决定。
内政部长丹斯里慕尤丁今日发文告表示,将“泰米尔之虎”组织列为恐怖组织是内政部长的权限,而总检察署没有权利插手内政部长权限内的事务。
他表示,除了大马,有多个国家也颁布和将“泰米尔之虎”组织列入控罪组织名单中,包括了印度、加拿大、美国和英国。
慕尤丁今日发出文告表示,根据《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和不法活动收入法令》第66B(1)条文,内政部长有权将设计欺诈活动的个人或组织列入特定实体(Specified entity)。
他补充,根据当局所接获最新的资料显示,他身为内政部长拥有坚固的理由,把上述组织继续列为恐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