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今日以4票对3票裁定,10年前父母婚姻未满半年就出世的穆斯林孩子,不可冠上父名。
以上诉庭主席拿督罗哈娜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今日以4比3的票数,批准国民登记局的上诉申请,推翻上诉庭裁定穆斯林非婚生子可冠父名的判决。
4名支持这项裁决的法官为罗哈娜、西马大法官丹斯里阿扎哈、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扎瓦威及丹斯里依德里;至于支持上诉庭原判的3名法官,则是东马大法官丹斯里黄达华、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邦依斯干达及拿督纳里尼。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也谕令,国民登记局总监,必须移除该名孩子身份证中的“阿都拉”(bin Abdullah)字眼。
此案是因为一对在柔佛的穆斯林夫妻在2009年时注册结婚,但却在婚后的5个月又24天,即2010年4月诞下这名孩子。国民登记局竟以这名孩子为非婚生下为理由,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亲的名字,反之以“阿都拉”作为取代。
孩子的父亲在2015年提出纠正的申请,却以违反伊斯兰教规遭到拒绝。他们在2015年9月3日入禀高庭,起诉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及大马政府。不过,高庭于2016年8月4日驳回这对夫妇的诉讼,裁决国民登记局总监有权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名。
2017年5月25日,上诉庭允许这对父母以及儿子,对国民登记局在孩子的报生纸上,将孩子父亲的名氏填上“阿都拉”一事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司则在2017年7月25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时,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罗哈娜今日在宣读联邦法院的判词时指出,《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不适用于马来穆斯林的孩子,因为马来穆斯林并没有父名。
她说,该条文与大马马来人的名字制度,并不相符。
她指出,无论如何,国民登记局也不能在这名孩子的身份证上,强行加入“阿都拉”的字眼。“因此,国民登记局必须将这名孩子报生纸的‘阿都拉’字眼移除。”
她也坚称,国民登记局不能根据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所发出的教规行事,因为并没有任何关于非婚生子的教规,在柔佛州宪报上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