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表示,委任和革除任何SRC国际公司董事的权力,一般是掌握在公司股东的手上。
他形容,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和SRC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亚欣指控他作为首相,有权委任和革除任何SRC公司董事,以及控制SRC董事局的说法,是荒谬的。
“正如我所说,SRC和一马发展公司的掌控权被指在首相手中,这对政府关联公司的管理而言是很普通的事。但这不意味著,政府关联公司必须遵守首相、财政部长或任何人的口头指示。”
“我重申,SRC公司的董事任命和革除,必须先获得董事和公司的决议,再寻求首相的批准。”
纳吉面对7项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今日进入第二天的自辩,纳吉在其代表律师引导下,继续念出长达243页的陈词。
他表示,至少在涉及需要SRC拨出资金的营运和投资事务上,董事局必须明白,他们是获得他和政府信任的受托人,以便为公司做出最好的决定。
他指出,为何董事局需要由有能力者组成?因如果董事会未向财政部或他本人确认的情况下,就盲目遵守首席执行员说的话,这显然是疏忽职守。
对于聂法依沙的SRC公司首席执行员和董事经理职的合约届满,并没有获得续约的情况下,为何依然担任董事一事?
纳吉解释,因新任首席执行员督阿扎哈告知SRC仍需要聂法依沙,因董事局已委任后者收回在海外进行投资的SRC资金。
“由于聂法依沙参与了资金投资,他留下来直到资金被归还,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纳吉强调,本身没有参与SRC委任Ihsan Perdana有限公司(IPSB)为企业社会责任伙伴的决定,也没有参与将2亿5000万令吉拨款移交给1PSB的决定。
纳吉指出,苏博哈欣在供证时指,聂法依沙曾告知在未经SRC董事局同意下,纳吉对上述两件事做出决定的指控,是令人难以置信的。
“苏博是SRC的其中一名董事,肯定知道企业管理的程序,为何他忽视这一切,只听聂法依沙的片面之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