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大马人权委员会促请政府在修订《1955年雇佣法令》时,纳入防止歧视求职者的保护措施。
大马人权委员今日发文告称,人力资源部建议的《雇员法令》修正草案中,规定雇主不可因性别、宗教、宗族、身心障碍、语言、婚姻状态或怀孕等因素,歧视任何求职者和雇员。
“但是,最近发现草案保护求职者的新增第1A章节规范招聘及‘求职者’一词,将被删除。”
“我们对有关内容的撤除感到震惊,因为这将导致歧视持续出现。”
大马人权委员会认为,现有法律应该修订,为求职者提供保障,以反映《联邦宪法》第8(2)条文款所禁止的歧视。
大马人权委员会指出,政府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及《残疾人权利公约》,就等同大马已经批准了明确的保护措施,以确保获得同等就业机会,消除职场歧视。
因此,大马人权委员会促请政府保护求职者和雇员免受职场歧视。
另外,该委员会还敦促政府在法律上保留禁止歧视的理由,而不仅是规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