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大马律师公会副主席陈永健表示,不应该将全国警察总长排除在独立警方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的管制之外。
他表示,目前IPCMC法案中将全国警察总长排除在外,并认为警察总长可以对犯错的警察进行判决,这是不可以接受的原则。
“我认为,警察总长应该被纳入IPCMC的管制范围内,在警方行为不检方面没有例外,警察总长一职按理不应该是逃脱路线。”
他解释,IPCMC法案第31(4)条文阐明,针对警察总长的投诉将由政府首席秘书组成的特别纪律委员会调查,意味著警察总长不受IPCMC管制,这违反联邦宪法第8条款人人平等的原则。
大马律师公会IPCMC工作小组联合主任拿督斯里拉玛仄万指出,政府将警察总长排除在IPCMC的管制外,因警察总长被视为资深公务员,必须受到不同的纪律委员会管制。
他也说,IPCMC法案第22(2)条文阐明,排除警察总长常规,意味著排除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
“这也意味著,警察总长常规内列明的警方行为不检,将不被纳入IPCMC法案,那么IPCMC能做的也不多。”
“我们认为,必须撤除22(2)条文,该条文规定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的事项不在IPCMC的管辖范围之内。”
他也提到,国家施政、廉正及反贪中心和警方称,正在修改警察总长常规,区分警察总长和IPCMC的限权。
“警察总长常规是一份官方机密,如果所有行为不检都阐明在常规内,要怎么监督呢?”
大马律师公会宪法委员会联合主任邱进福表示,警察总长常规(IGSO)是一份受到官方机密法令保护的文件,因此无法得知常规内容,他因而呼吁警方将之解密。
“在自由开放的国家,这些常规都不是秘密。荒谬的是,我们可以获得加拿大警察总长的常规,却不知道我国武吉安曼的常规。”
他们今日出席大马律师公会IPCMC工作小组会议后,召开记者会时,指出上述为会议中提到的要点。
拉玛仄万指出,今日会议结果颇丰,总检察署、国家施政、廉正及反贪中心(GIACC)、大马人权委员会、马来显要组织G25、大马宪法主义及人权中心(MCCHR)、大马人民之声(SUARAM)等都有派代表参加。
他坦言,IPCMC法案还有很多需要修改的部分,因此希望政府可以聆听来自公民组织、人权委员会和律师公会的意见,来改善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