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内政部建议,将吉隆坡马默操场(Padang Merbuk)和拉惹路(Jalan Raja)在宪报颁布成为集会地点,不过经过聆听吉隆坡市政局意见后,吉隆坡独立广场不包括在集会地点范围内。
《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过后于下午获下议院三读通过。
内政部长丹斯里慕尤丁下午在《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二读总结时指出,该部在计划宪报颁布任何地点作为集会场地时,都必须和地方政府作出讨论。
他说,内政部在和吉隆坡市政厅讨论集会场地时,吉隆坡市政局是基于担心设施受到破坏,而反对将吉隆坡独立广场在宪报上颁布成为集会场地。
较早前,曾担任竞选盟2.0主席的八打灵再也国会议员的玛丽亚陈在该法案二读辩论时,建议内政部为何不也将吉隆坡独立广场在宪报上颁布成为集会场地。
目前,全国仅有一个地点,即彭亨州Darul Makmur体育馆,在《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25条文下宪报颁布作为集会场地。
内政部在《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一读时,原本建议缩短集会主办方通知警方的期限,从原本的10天减少至7天。
不过,慕尤丁在二读总结时,进一步建议将上述期限缩减至5天,并在委员会阶段获得朝野国会议员的一致通过。
此外,慕尤丁也在法案的委员会阶段建议修改第14(1)条文,将警方回复集会主办方申请的期限,从原本的5天缩减成3天,也获得一致通过。
内政部在周一(1日)提呈《2019年和平集会(修正)法案》,并认同街头游行是民主进程的一环,同时阐明组织或人民以和平集会方式的游行以及在没有持有武器的情况下,可参与街头示威。
根据法案,政府除了删除法令第3条文中的“街头示威”的字眼,同时也一并删除法令中第4(1)(c)、(2)(c)和(3)(c)条文,即街头示威已不再抵触法令。
此外,慕尤丁今日在提呈二读时指出,和平集会(修正)法案还修订赋予警区主任在得到总检察署同意下开除罚单,罚单可在该法令第9条文和第15条文下发出给抵触法令人士。
“这两项罪行的罚款数额不超多5000令吉,因此,国会议员不必担心,因为属于轻微罪行,不会导致失去议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