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案件的第41名证人财政部策略投资组副秘书阿菲达阿兹娃表示,除非获得财政部长的批准,否则在未偿还完政府担保的贷款情况下,不能获得第二笔政府担保贷款。
阿菲达今天在拿督苏海米副检察司的盘问下表示,在1965年贷款担保(组织机构)法令下,政府旗下的任何公司如未解决第一笔贷款,将不能获得政府的第二次担保。
苏海米续问,法令是否限制公司获得第二次的政府担保,阿菲达回应:是的。
苏海米进一步提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谁能批准第二次的政府担保,阿菲达则回答财政部长能够批准豁免,让公司获得第二笔政府担保的贷款。
同时,她也确认,时任的财政部长是拿督斯里纳吉。
她提到,就算SRC公司属于财政部长机构旗下公司,仍受限于上述条文。
不过,她在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交叉盘问环节时,却认同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获得政府担保需要获得内阁的批准,而不仅是纳吉一个人批准即可。
哈威德吉星说,上述法令第2和3条文阐明,财政部长能够通过命令宣布任何公司在其他需求下有资格申请政府担保。同时只有政府才能批准政府担保,政府的意思为内阁,而非纳吉一人。阿菲达回应:是的。
另外,阿菲达也认同,如SRC能从瑞士银行户头中取回被冻结的前,将能减轻政府担保40亿令吉贷款的负担。
她也同意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SRC公司在2015年和2016年向政府申请短期贷款是因为该公司正尝试取回银行中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