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面对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续审,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证实,SRC前首席执行员兼董事聂法依沙在多项涉及公司的事务上有严重欺瞒公司之嫌,甚至在未经董事局的批准下申贷、转账、申请担保人!
本案已进入第26天的审讯,依斯米周一第6度上庭供证,是本案截至目前供证天数最长的证人。
他今日在接受辩方代表律师哈文德吉星交叉盘问时证实,董事局并没有同意或批准SRC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借贷第二笔20亿令吉。
SRC在2011年8月曾向KWAP贷款39亿令吉,最终获批申贷20亿令吉,这笔款项汇入SRC户头后,同一天就被转出;SRC接著在2012年申请第二笔贷款,并在3月28日获得20亿令吉,然而,这笔款项也在3月30日被转出。
哈文引导证人证实,这并不是董事局会批准的操作方式。
“这并不是董事局一般会批准的(转账程序)对吗?这与董事局的职责不符,一切在背后发生的事情与董事局的理解截然不同。”
“这是(聂法依沙)另一个严重的欺诈行为。”
证人对此表示认同。
证人也证实,在2012年6月的董事局会议上,聂法依沙并没有针对第二笔贷款何时申请成功、作何用途等给予汇报。
证人称,没有任何一名来自A组的董事局成员签署了批准转账的信函,因此他不知道款项为何会在3月30日转出。
较早前,哈文指出,聂法依沙很可能在一切事情上都撒了谎,证人认同这一点。
证人证实,聂法依沙曾在未经董事局的授权下,提前在2012年1月31日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政府担任担保人,以便向KWAP借贷20亿令吉,也就是3月28日发放的第二笔贷款。
证人表明,在2012年2月14日的董事局会议记录没有任何一点阐明,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董事局批准第二笔贷款的申请。
未在限期内将资金带回大马
证人称,尾数为736的SRC户头在2012年2月29日时只有1万7000令吉,而不是20亿令吉;而聂法依沙在是日会议中并未提到,要协助SRC扩充业务、作何投资等。
因此,哈文指出,聂法依沙对董事局和财政部持两面说辞,因为财政部在接获要求政府担任担保人的信件后,必定会认为,这是SRC董事局的集体决定,毕竟聂法依沙是SRC的负责人,证人认同。
“他对董事局和财政部的说法都不一样。”
此外,证人证实,2014年,董事局曾要求聂法依沙将存放在海外的资金带回大马。
他说,董事会给予聂法依沙的期限为2015年3月,惟,后者始终没有将资金带回来。
他证实,SRC拥有很多流动性的投资,极具市场价值,可轻易转换成现金带回,但聂法依扎依然没有这么做。
他也证实,董事局并不清楚公司是否挣钱,因为聂法依沙不曾向他们汇报公司业务进展。
董事局不清楚莫哈末雅谷扮演角色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案续审,控方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认同,SRC董事局并不清楚掌管经济策划单位的时任首相署部长丹斯里诺莫哈末雅谷,在SRC申贷事宜上扮演的角色。
他今日供证时表示,2012年2月14日的会议中,没有任何人向董事局汇报诺莫哈末的参与,因此,董事局并不了解雅谷的真正角色和职责。
他认同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的说法,即政府是根据该公司的财政,向第二财长发出的备忘录,同意发放20亿令吉贷款;有关备忘录的附录写道“与跟财政部官员商讨后,(经济策划单位)支持此备忘录。”
哈文提到,从SRC成立开始,诺莫哈末就参与当中多个重大决策,包括将SRC的股权最终持有者从一马公司转为财政部等。
此外,证人证实,从2012年4月开始,便有多笔资金在董事局不知晓的情况下,进出SRC公司账户。
证人认同,这些资金的转账都没有获得A组人员的签署,但一些转账批准信函却有莫哈末苏博,即SRC前董事的签名。
据早前报导,SRC公司曾在大马银行开设两个现金来往户头,其中一个的户头号码为2112022010650;当时,SRC提供5个授权人签名样本,包括第39名证人依斯米、拿督仄阿都拉、沙鲁尔阿兹拉、聂法依沙及莫哈末苏博。
5人分称两组,依斯米、仄阿都拉及沙鲁尔为A组, 聂法依沙及苏博则为B组,尔后公司申请修改,将苏博纳入A组,聂法依沙一人留在在B组;这个户头已在2016年5月17日关闭。
哈文询问证人,他是否曾向苏博查询这是怎么一回事。
签名被伪造?
对此,证人就称,他问了苏博,而后者告诉他,“聂法依沙说一切都没有问题,所以他(苏博)才签了批准信。”
哈文接著问证人,是否存在签名被伪造的可能性,但证人就表示,苏博从未告诉他,自己的签名被伪造。
“他没有告诉过我,签名被伪造。”
“当然,我也不知道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去向为何。”
另外,哈文也在庭上向证人展示一系列2013年的会议记录,惟,会议记录并不完整,既没有正确的签名,页数从缺,有的段落也没有编号,显示这只是未完成的草稿。
证人认同,这或不是最终的会议记录,因为完整的会议记录应该是被放入会议记录簿中,并有正确的签名。
证人也证实,虽然他在2014年8月离开SRC,但仍签了一次在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
“也许你(哈文)是对的,我不应该签署2014年10月的会议记录,即便被要求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