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丹斯里依斯米表示,本身曾发现SRC银行户头的账目在没有进行稽查下提呈至董事会,并要求签名通过。
他指出,本身发现2013年一笔银行账目没有经过稽查,且向负责稽查的德勤会计公司查证后,确定此事。
“但(SRC公司前董事经理)聂法依沙仍将账目提呈给董事会,并要求签署。”
他说,本身亲自联络德勤公司,他们则回应尚未完成对该银行户头审核确认,对此本身与德勤公司逐一审核,最终将该户头关闭。
“我参与(与德勤公司的审核工作并关闭户头),我不喜欢发生这样的事情,我需要调查原因,我有责任关闭户头。”
他提到,当时聂法依沙向他道歉,并表明因有其他事情忙而忽略此事。
他解释,原本这并非他作为公司主席的工作,但本身有这样的责任。
依斯米作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中的第39名证人,今日已是第4度出庭作供。
无论如何,依斯米提到,尽管发生这样的事情,本身当时仍未安排与纳吉会面汇报此事。同时,他也不同意辩方代表律师哈威德吉星的说法,即必须向纳吉汇报怀疑的事情。
他说,在问题获得解决后,就没有将此事汇报给纳吉知道。
尽管依斯米并未提及没有稽查的户头资料,但他昨日在庭上曾指,董事会不知晓SRC公司在大马伊斯兰银行开设一个尾号为736的银行户头。
另外,哈威德吉星询问依斯米,是否有股东决议支持董事会作出任何决定,包括公开募股和公司的资金转移?
依斯米回应,不记得董事会作出的决定是否必须获得股东的批准,但他随后补充,某些决定是不需要通过股东决议的。
惟在海外资金转移方面,依斯米表示,这需要获得股东的决议。
依斯米:公司董事依法办事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今日第24天审讯,本案第39名证人丹斯里依斯米指出,虽然前首相纳吉是“上司”,但本身和公司董事都依法办事,确保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依斯米也是SRC前主席,他今日接受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的盘问时指出,事情应该看全面,包括背后意思。
哈威德吉星问道,SRC公司是否有必要遵守公司的管理规定,听从股东们的指示?
依斯米回应,当时候大家的想法是,纳吉已是SRC的名誉顾问,同时也是一马公司董事,他当时也是朝圣基金局的首席执行员,因此某种程度来说纳吉是他的老板。
他说,大家都不认为这有问题,因大家都依法办事,最重要的是要为公司和股东带来最大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依斯米今日已是第4天出庭作供,连续3天接受哈威德吉星的盘问,双方多天针对案中的细节进行争辩。
今日双方互相指责不明白对方究竟在表达什么,依斯米更一度形容,可能自己的英文不好,不了解辩方律师的提问。
依斯米当时表示,如公司董事会发现股东的指示有不对之处,董事会可以自行做判断。
哈威德吉星进一步询问,是以何种标准作出决定?依斯米回应,这是很主观的事情,但董事会会谨慎思考,执行被委派的指示。
这时,哈威德吉星表明,本身不清楚证人的回应是什么意思,而证人则回应,本身很多时候也不明白哈威德吉星在表达的东西。
两人的这番对话,随即迎来庭内的一阵笑声。
尽管如此,哈威德吉星稍早前,也曾形容依斯迈有意逃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