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SRC国际公司贪污和洗钱案进入第21天审讯,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前首席执行员拿督阿姿安今日第三度出庭供证,她表示,虽然政府没有直接指示该局批准贷款给SRC公司,但身为时任首相兼财政部长的纳吉,在此事上有一定的影响力。
阿姿安在接受依沙尤索夫副检察司的交叉盘问时说,该局曾收到财政部给的劝诫信,纳吉当时在重要的职务上掌权,加上SRC公司是财政部机构所拥有,纳吉也是她当时的“大老板”。因此,在批准贷款的决定上,在某种程度来说会带来些影响。
“信函上是注明来自首相和掌管公务员退休基金局的财政部长。他是我的大老板,我不否认在某种程度会带来影响。”
阿姿安也在庭上被要求解释“强制”和“影响”的含义。
“强制和影响是有差别的,虽然没有所谓的法律强制性,但我不能说完全没有影响。”
纳吉的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站起来提问,证人身为时任的退休基金局首席执行员,会否因为所谓的影响,而允许该局做出错的决定吗?证人不同意这项说法,表示她的职责是要维护该局,以及确保不会在投资上有亏损。
她说,无论有什么影响,她都不会做出违法的事。
辩方律师哈威德吉星在较早前出示一封SRC发出的信函,其内容是指财政部在2012年2月16日认同SRC可以向退休基金局申请第二笔20亿令吉的贷款。
阿姿安表示,虽然财政部作为这笔贷款的担保,这并不意味著是该部直接指示退休基金局批准贷款。
证人开始在庭上说,她不知道SRC公司拥有权从一马公司改为财政部。
哈威德吉星询问,关于财政部在这笔贷款中扮演的的角色,阿姿安根本不知道已转换了拥有权,但她可以确定的是这项转换是获得该局投资小组的批准。
她指出,在第二笔贷款有关的投资计划书中,曾要求一次性发放所有的贷款,这令人相当担忧。
她供证时说,在申请贷款时,该局固定收益投资部门要求SRC公司提供许多相关的文件。
哈威德吉星询问阿姿安与纳吉、退休基金局主席和财政部秘书长等人在2012年3月22日会面的细节,证人说她不太记得整个讨论的经过,当时也没有做会议记录。
早前,本案第38名证人阿姿安供称,纳吉要求基金局加速审批贷款,最终获得基金局投资小组一致批准,向SRC公司借出20亿令吉。
她称,SRC公司获得第一笔20亿令吉后,时任财长纳吉建议该公司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再申请另一笔20亿令吉的贷款。
SRC公司第一笔贷款是在2011年获得,另一笔则在2012年初再获得同样金额的贷款。
不满SRC首席执行员处理财务方式 董事辞职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案周二续审,朝圣基金局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依斯迈指出,他在2014年辞去SRC董事的职务,原因是他不满该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处理公司财务的方式。
现年54岁的依斯米是法庭传召的第39名证人,他曾担任SRC公司董事。
纳吉在2011年委任依斯米和其他5人成为SRC公司的董事。依斯米不满意聂法依沙处理公司事务的方式,于是在2014年5月6日引咎辞职,并在8月15日生效,然后离开该公司。
上述5名受委董事包括依斯米、聂法依沙、苏伯耶欣、仄阿都拉及沙鲁阿斯拉。
他说,纳吉在SRC公司扮演名誉顾问的角色,并拥有执行权。
他直言,SRC公司大部分的决定是由聂法依沙执行,董事部要做任何决定,需征询纳吉的意见。
他进一步说明,董事部和纳吉是没有直接联系,聂法依沙是双方的中间人,所有决定和项目的进度只需聂法依沙一人向纳吉汇报。
他表示,本身曾对SRC公司的管理方式挑起一些课题,但公司会说这些已与政府商讨过,并获得同意。
“我认为,他(聂法依沙)所谓的政府,应该就是纳吉。”
他认为,纳吉拥有权力决定委任或开除该公司董事成员的职务。
依斯米指出,SRC公司于2011年8月首次召开的董事会议中,就讨论了向退休基金局贷款的事,而他本身是负责召开会议。
他说,聂法依沙在会议中提出企划书,在政府的担保下向退休基金局借贷20亿令吉。在2012年2月召开会议,聂法依沙再提呈另一份企划书,借贷第二笔20亿令吉。
他披露,这笔贷款中的4000万令吉用于购买资产。
在午休前,基于辩方声称,纳吉和时任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在2011年的会议记录是捏造的文件,因此不能作为呈堂证据。
辩方律师哈威吉德星在控方将相关的会议文件标注为证物前,就向法官提出反对。
他指出,此文件存有“可疑”,如文件移交给反贪会的日期不符。
午休复庭后,哈威吉德星要求证人暂时离开证人席,直到证实文件的真伪为止,这项要求获得法官莫哈末纳兹兰的批准。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认为,有关会议记录是真实的,不是辩方指的假文件。
“因为有关文件记录了会议的细节,我们验严正看待辩方对我们的指控。”
哈威吉德星反驳,SRC公司董事会议的内容和聂法依沙与纳吉的记录是不同的。就像是SRC公司的组建海外投资公司的结构,投资地点和如何使用退休基金局的贷款,两个会议的记录是有差别的。
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建议,相关的会议记录应被标注为“识别目的”,再由法庭决定是否可以当作呈堂证物。惟,希旦峇兰反对这项做法,法庭应该马上作出裁决。
控辩双方为此争论了约1小时后,法官最终认为相关的会议文件暂时不能当成证物,直到获得反贪会的确认再定夺。
随后,证人被允许进入证人席。
全体董事赴瑞士 确保20亿令吉贷款汇入当地银行
前首相纳吉的SRC案今日下午在短休10分钟后,证人SRC公司前董事依斯米接受依沙尤索夫副检察司盘问时供称,SRC公司全体董事于2013年9月赴瑞士罗卡诺(Lokarno) ,以确保20亿令吉贷款已汇入在当地的瑞士银行(BSI)。
他说,此次出访瑞士是由公司管理层所发起,本身并不晓得股东之间有没有达成协议。
“之前听闻瑞士银行的资金不断出现问题,所以必须飞往当地一趟会见高级管理层,还获得他们保证我们的资金很安全。”
他还说,瑞士银行是一家大银行,因此他非常放心把资金汇入该银行。
在今日的审讯中,证人被要求核实SRC公司部分会议记录。
针对在2013年的会议记录中,并没有找到依斯米的签名。对此,后者表示自己一开始是毫不知情,直到反贪污委员会通知他。
依斯米也提到,他辞职是因为SRC公司在2013年的稽查报告出现问题。
“我们发现账户未经稽查,但当时的管理层要求我们签署其账户。我也从媒体报导中得知SRC公司没有向大马公司委员会提交年度财务报表。”
证人提到的管理层,就是SRC公司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后者曾为他的过失道歉。
询及聂法依沙如何解决问题,他说,聂法依沙的职位随后就被取代了。
法庭在下午5时5分宣布休庭,SRC公司案将于明早9时再次传召依斯米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