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案,高庭今日驳回辩方提出撤销7宗涉及总额4200万令吉资金控状的申请。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引述上诉庭早前的一宗案件称,纳吉所面对的失信控状并“没有缺陷”(not defective),所有控状也不存在重复性及不模糊。
纳吉是在周五(26日)向法庭申请,要求撤销7宗涉及总额4200万令吉SRC国际公司资金控状的申请。
纳吉代表律师拿督尤索夫当时提出的理由是,控方不能够同时以两项不同的失信和滥权罪,控告纳吉受贿4200万令吉,因为被控失信罪必须证明他被委以钱然后挪用金钱,又或者从未委托金钱给他,但他滥用职权收取贿赂。
他指出,刑事失信控状不够具体,因为纳吉必须知道自己是在担任首相、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资深顾问时,作为代理犯罪或根据每个职位进行犯罪。
他还说,控状必须清楚和具体,以便让被告清楚了解到自己的控罪;而纳吉的控罪没有详尽道出他如何犯罪,比如刑事法典第405条文阐明的5个元素,包括滥用欺诈、转为己有或不诚实使用财产。
不过,莫哈末纳兹兰今日就提到,纳吉作为首相、财长及顾问的职位并没有任何模糊之处,控状也并不模糊,因此控方可以继续进行提控。
针对尤索夫指控方不能够同时以提控洗钱罪和失信或滥权罪,莫哈末纳兹兰就说,洗黑钱、失信及滥权的控罪是不同的罪行,并不存在重复性。
法官提到,这些控罪也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165条文,即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缺陷(legal impairment),控方有责任提控,而法庭将会断定控罪是否成立。
他表示, 辩方无法证明,被告如何因为这些控状的同时提控而受到歧视。
他认为,辩方提出的申请毫无根据,因此驳回了有关申请。
现年66岁的纳吉因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案,被控的3项洗黑钱、3项刑事失信及1项滥权控罪。惟纳吉否认所有控罪。
本案是在4月14日开审,今日迈入第10天,已传召21名证人供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