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总检察署上周才加控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3项洗黑钱罪名,本周又将3项控状撤回。
高庭今日批准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的申请,撤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3项洗黑钱罪名,惟这并不等同于无罪。
控方是在1月28日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加控纳吉3项罪名,指他涉及的金额共4700万令吉,而纳吉否认有罪。
但本案在今日过堂时,主控官兼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向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提出申请,要求撤销3项洗黑钱控罪。
“在1月28日当天,对于是否应该(与SRC国际公司案件) 联合审理, 出现一些争论,为了协助法庭并避免妨碍法官做出裁决,我建议这3项控罪不要在这个庭继续承审。”
“因此,我要求撤回这3项控罪,并要求法官做出一项释放不等于无罪的谕令。”
尽快重新提出控罪
汤米汤姆斯提到,本身将尽快的在地庭中重新提出这3项罪名的控罪,避免加重法官聆审联合审讯的申请。
另外,有关纳吉涉及SRC国际公司的7项控罪,汤米汤姆斯表示,他当初是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A)条文、《刑事法典》第418A条文以及《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60条文,颁发转移高庭审理的证书。
然而鉴于联邦法院在Semenyih Jaya私人有限公司以及英迪拉案件中裁决,汤米汤姆斯正撤销该证书,以便避免任何可能出现的争论,即转移高庭无效。
他认为,纳兹兰能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17条文,行使自己的判断力(Suo motu)将案件移交该庭审理。
“这样可以节省时间,我正采取措施,以防止在任何阶段可能面对的任何挑战。这些挑战必然会造成耽误,并引起不必要的开支。”
针对这项申请,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提出反对,并向法官申请半个小时研究这项申请,因控方并未提前知会。
在经过控辩双方一轮的激辩后,纳兹兰准许汤米汤姆斯的申请,撤销纳吉的3项洗黑钱控罪,并将7项有关SRC国际公司的控罪转移至该庭审理。
他说,本身根据刑事诉讼法典第417(2)条文的酌情权做出这项决定,而将7项控罪转移至高庭审理是为了加快司法程序。
惟,纳兹兰驳回沙菲宜的申请,即要求法庭展延在2月12日展开的审讯,以便等待上诉庭做出裁决。
他指出,由于此案涉及国家和国际重大利益,而且此案的聆审日期早在6个月前已经确定,因此无需展延。
纳吉律师斥浪费时间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表示,控方撤回在高庭提出的控罪,并将重新在地庭提出的做法是不可理喻的,而这也是在浪费辩方的时间。
他说,总检察署在1月28日对纳吉加控3项新罪名,而法庭早已定下2月12日为开始审讯的时间,辩方为了做了很多准备,很多人已经熬了6天的通宵。
“我们很多人都没有睡,因为我们只有很少的时间做准备,我们要准备今日的过堂,今日和明日在上诉庭的上诉案,还要准备2月12日主要案件的审讯。”
“而总检察长今日先我们抛下颗‘炸弹’,说为了简化工作要求撤回3项新的控罪,而这3项控罪,本来就与原本的SRC国际公司案件没有多大的关系,所涉及的数额、银行户头以及时间都不一样,是全新的案件。”
沙菲宜今日在法庭向媒体指出,原本就不应该联合审理的案件,如今要撤回,控方应该更早给予通知,以便辩方可以更专心在主要案件的准备工作。
他质疑,控方是否借此来破坏辩方在主案中的准备工作。
“你这是在浪费我们时间,我们6天没有睡觉,我们一定会提出上诉。我们为这案件做好准备了,但你在麻烦我们。”
“总检察长今日的行为,我认为是很丢脸的事情,因为他们都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可能比起在外面引入不了解要做什么事情的人,总检察署更需要的是来自内部的人来胜任工作。”
至于辩方在2月12日开始审讯的准备工作时,沙菲宜表示,他们已经准备了很久,但总是在最后欧一分钟发生很多事情。
“但如果让法官独立,不要干预法官和证人的话,我们能够打赢这场官司。这会让你惊讶,我认为我们能够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