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面对17项洗黑钱罪名及未能向内陆税收局申报逾700万令吉收入的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今日在高庭依然对所有控状不表认罪。
身穿粉红色马来传统服装搭配同色头巾的罗斯玛,在法庭通译员宣读所有控状时一一点头,当她被问及是否对所有指控认罪时,她表示不认罪。
有关案件是在地庭转交高庭后,今日首次过堂。
通译员错误指认罪
通译员在宣读第14项控状后,错误地告诉法庭罗斯玛认罪,让罗斯玛与在场者大吃一惊。
不过,通译员很快地意识到这个错误并向法庭致歉,同时通知法庭,被告要求审讯。
早前,罗斯玛的代表律师入禀法庭,要求联合审讯罗斯玛所面对的贪污及洗黑钱案件。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要求为上述案件择定新的案件管理日期。
法庭裁定明年1月5日进行案件管理。
罗斯玛面对的17项控状中,其中有12项罪名,指罗斯玛于2013年至2017年,把近710万令吉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而其他5项罪名则是没有申报税务,涉及金额达709万7750令吉。
罗斯玛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1)(a)条文和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AMLATFPUAA)第4(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4(1)条文下被治罪。
在AMLATFA法令下,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但在AMLATFPUAA法令下,则可被判最高监禁15年,以及被罚款涉及非法活动收益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由于当中有些罪行是在政府修改法令前所犯下的,因此罗斯玛在AMLATFA法令下被控,刑罚较轻;而之后政府修改该法令后,改名为AMLATFPUAA法令,刑罚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