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丹17日讯)巫统署理主席莫哈末哈山表示,不管谁来上阵晏斗州议席补选,他都会正面迎战,无所畏惧。
莫哈末哈山承诺,在即将到来的补选中,会致力捍卫晏斗州议席。莫哈末哈山自2004年以来开始担任晏斗州议员,在晏斗州补选中可能面对公正党推荐人选拉菲兹的挑战。
“不管他们决定由谁来竞选,我做好准备应对任何人的挑战,我会战斗到底。”
莫哈末哈山今日出席巫统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与彭亨州巫统成员会面后,对记者如此表示。出席者包括彭亨州务大臣拿督斯里旺罗斯迪。
希盟公正党候选人斯特兰是于2018年4月28日提名日当天,遭选委会以无法出示通行证为由,拒绝获受理提名,因此当天直接宣布国阵候选人兼前森州州务大臣莫哈末哈山不战而胜,出任晏斗州议员。
因对此不满及认为不合法,斯特兰于今年4月30日向警方报案,举报选举官和选委会及莫哈末哈山不战而胜属不合法,而于5月23日通过代表律师入禀高庭进行诉讼。芙蓉选举法庭于周五早上宣判晏斗州议席诉讼案起诉人胜诉,即莫哈末哈山的胜选无效,晏斗州议席必须补选。
这也是509第14届全国大选后第5场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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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党兴诉胜利 晏斗州议席迎补选
(芙蓉16日讯) 全国迎来第5场补选!
芙蓉选举法庭于周五早上宣判晏斗州议席诉讼案起诉人胜诉,换言之,森州即将迎来第2场补选。
芙蓉选举法庭法官拿督阿芝玛基于第二答辩人及第三答辩人没有依据大选指南及犯下错误,因此宣判在第14届大选时不战而胜的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丧失晏斗州议员资格,而森州必须为晏斗州议席进行补选。
距离509第14届全国大选仅半年,就频频传出议员病逝、车祸及特意制造补选,促使全国进行了4场补选,而森州甫于10月13日结束波德申国席补选,相隔短短逾一个月内,随即将迎来森州第2场,即晏斗州议席补选。
审讯进行了12天
阿芝玛在一小时半的宣读判词中提及,该项审讯一共进行了12天,并且拥有9位证人。
她表示,她对第二及第三答辩人的举止深感惊讶,而且也列出14项他们不合规格的举止,因依据两名答辩人提名当天(4月28日)的笔记簿记录,明显显示两人没有在问题出现时第一时间去解决,而且行为举止更是偏离了选举委员会的条规。
她也指出,第二及第三答辩人在整个提名过程中,都没有依照选举委员会的程序,而且在需不需要通行证这个最为关键的问题上,也没有一个确实的根据及做法。
“而且,依据大选指南,也没有明文规定候选人必须拥有通行证才得以进入提名中心。”
另一方面,阿芝玛也说,虽然此事件问题不在于第一答辩人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而该答辩人也曾针对此事向高庭提出撤销指控的申请,但最终法庭于今年8月份决定推翻该项申请,并认为此案有必要进行审讯。
无论如何,基于上述种种的原因,芙蓉选举法庭宣判“晏斗州议席”诉讼案公正党晏斗候选人斯特兰胜诉。
尊重判决 哈山考虑上诉
晏斗州议员兼第一答辩人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表示,他尊重法庭的判决,是否会针对判决作出上诉,他还需要时间与律师团进行商讨。
他指出,目前他们尚有14天上诉期,所以会尽快的作出商讨。
他也说,倘若晏斗州议席进行补选的话,他会否上阵成为晏斗州议席候选人,这交由中央去决定。
无论如何,莫哈末哈山于本月6日,在晏斗举行中央领袖与森州巫统党员见面会中,已宣布准备就绪及启动晏斗州议席补选机制,以便应对补选的到来。
斯特兰在法庭外受询时指出,非常感谢也很高兴法官能够作出如此的宣判。
他说,至目前为止,他认为他还是会成为晏斗州议席候选人,但最终决定权在于中央,即便是由他挑战晏斗州议席不合法,也不代表他会是补选的候选人。
近期,盛传公正党前副主席拉菲兹将会上阵森州晏斗州议席补选,并在胜出后将会被推选为担任森州州务大臣一职;对此,森州务大臣阿米努丁已经否认这个传言,并指那是很捣蛋的谣言。
出席聆讯者减少
“晏斗州议席”诉讼案,于5月杪进入司法程序以来备受全国关注,相信该案因多次出现“狼来了”的消息,即传案件将进行下判,无奈大家在出席后最终仍是审讯,以致今日出席聆讯的人数,明显比上几回减少许多。
起诉人和答辩人双方今日皆有支持者陪同出席,而今早出席者以巫统成员较多,计有前森州行政议员拿督摩根、峇眼槟榔州议员敦海鲁丁阿布巴卡、遮兰巴当州议员马尼甘、真蓬州议员赛夫巴哈里、高岛州议员拿督阿华鲁丁、前芭蕾州议员莫哈末卡查理。
在法官宣判后,双方支持者在庭外对喊公正党胜利,另一边厢则高喊“支持TOK MAT”。
新闻背景:
提名不成的希盟公正党候选人斯特兰是于2018年4月28日提名日当天,遭选委会以无法出示通行证为由,拒绝获受理提名,因此当天直接宣布国阵候选人兼前森州州务大臣莫哈末哈山不战而胜,出任晏斗州议员。
因对此不满及认为不合法,斯特兰于今年4月30日向警方报案,举报选举官和选委会及莫哈末哈山不战而胜属不合法,而于5月23日通过代表律师入禀高庭进行诉讼。
在诉讼中,不战而胜的国阵晏斗州议员拿督斯里莫哈末哈山被列为第一答辩人,林茂提名中心选举官阿米诺及选委会,分别被列为第二及第三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