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2日讯)国油公司(Petronas)在挑战砂拉越州政府要求该公司需申请准证才能在探采石油一案中遇挫,国油的准令申请今日遭联邦法院驳回。
聆听国油公司和砂州政府代表律师的陈词后,西马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玛洛表示,联邦法院满意砂州政府律师团提出的论点,并谕令国油须支付砂州政府5万令吉堂费。
阿末玛洛认为,国油公司向法院寻求的宣判,并不属于联邦宪法第4(3)和4(4)条款的范畴,因此国油的申请不在联邦法院的权限。
联邦宪法第4(4)条款阐明,为了达成共同声明指某法律在第3条款所提及的理由下无效而举行的会议,在未经联邦法院之法官的批准下不得举行;同时,联邦有权成为任何会议的其中一方,在该条款(a)或(b)项下所列的会仪里,即将或可能成为会议其中一方的州亦有同样的权利。
联邦宪法第4(3)阐明,由国会及任何州立法议会所制定之任何法律之有效性,不得因一些理由而受质疑,如该法律制定了和国会有关的任何事项,或者依据任何可能的情况,该州之立法议会无权制定法律等;但经会议后达成声明指该法律在上列理由下无效则除外,(a)若该法律由国会制定,则经过了联邦与一州或多州之间的会议后;(b)若该法律由某州立法议会制定,则经过了联邦与该州之间的会议后。
鉴于此,阿末玛洛表示,国油寻求的宣判,并不在联邦法院的专属权限,但属于高庭的权限。因此,国油公司应将此案带上高庭,而非联邦法院。
同时,国油公司撤回其针对砂州政府于7月1日起管制砂州油气上游工业而提出的暂缓令申请。
联邦法院原本要在本月12日裁决国油提出的准令申请,但因著总检察署决定介入,并要求更多时间来研究此案,因此案件展延至今天才裁决。代表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波哈山,是以观察员的身份出庭。
国油公司是在本月4日入禀诉讼,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全马的石油工业,因此国油公司是全马石油资源的专属拥有者和监管者。
国油称该公司是大马石油资源专属拥有者,以及全马的石油上游工业监管者,包括砂拉越在内。因此,国油公司寻求联邦法院阐明国油公司在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下的权力和地位。
随著砂州政府规定今年7月1日起,所有在砂拉越涉及勘察、勘探及开采石油及运输天然气的单位必须遵守砂拉越所规定的法令,包括在1958年石油开采法令、2016年天然气运输法令及土地法之下,必须拥有使用及占用土地的执照、准证、租契及批准等合格文件,国油公司便向法院提出暂缓令申请,以暂缓砂州政府的这项决定。
国油公司入禀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文提出准令申请,要求法院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全马的石油工业,因此国油公司是全马石油资源的专属拥有者和监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