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国油公司(Petronas)挑战砂拉越州政府要求国油需申请准证才能在探采石油一案,联邦法院明天将决定是否聆审此案。
国油公司是在本月4日入禀诉讼,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全马的石油工业,因此国油公司是全马石油资源的专属拥有者和监管者。
负责此案的西马大法官丹斯里阿末玛洛今日在聆听国油公司代表律师拿督玛烈英迪亚斯和砂拉越州政府代表律师拿督冯裕中的陈词后,定于明日针对国油提出的准令申请做出裁决。
“联邦法院将于明日上午9时30分对这项准令申请做出裁决。”
阿末说,联邦法院对该准令申请做出裁决后,也会处理国油公司所提出的暂缓令申请。
随著砂州政府规定今年7月1日起,所有在砂拉越涉及勘察、勘探及开采石油及运输天然气的单位必须遵守砂拉越所规定的法令,包括在1958年石油开采法令、2016年天然气运输法令及土地法之下,必须拥有使用及占用土地的执照、准证、租契及批准等合格文件,国油公司便向法院提出暂缓令申请,以暂缓砂州政府的这项决定。
国油公司入禀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第4(4)条文提出准令申请,要求法院宣判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适用于全马的石油工业,因此国油公司是全马石油资源的专属拥有者和监管者。
国油公司强调,国油公司是大马石油资源专属拥有者,以及全马的石油上游工业监管者,包括砂拉越在内。
国油与砂州政府的代表律师在今日的准令申请审讯中,针对国油入禀准令申请的法律地位进行争辩。
玛烈英迪亚斯说,国油将此案带上联邦法院是正确的,因国油是要求法院宣判根据石油开采条例,砂州政府无权行使权力来监管石油的勘察和开采。
他说,国会拥有立法权限和赋权颁布有关石油和油田的法令。
冯裕中则争论表示,国油应在古晋高庭入禀有关诉讼,因为国油所寻求的法庭宣判,并不是挑战国会在联邦宪法制定法律的权力,而石油发展法令是由国会颁布的。
他指出,联邦法院没有司法权来批准国油公司提出的准令申请。
他说,国会对石油上游工业并没有专属立法权,而是砂州议会拥有这方面的权利,来通过有关矿物和矿物租赁执照及准证的法律。
“石油发展法令下,砂州议会有立法权来管制石油勘察和开采执照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