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高庭今日接纳总检察署代表高级联邦律师阿玛吉星提出的两项初步反对,裁决法庭没有司法权审理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挑战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因此驳回蔡添强挑战其提名资格被取消一案。
承审本案高庭法官拿督诺丁哈山批准总检察署的初步反对,并称蔡添强应通过“选举诉讼”的方式挑战选委会的决定。
他在宣读判词时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18条文,任何有关选举的争议皆只能以选举诉讼的方式,向拥有司法权审理选举争议的法庭提出。
他引述上诉庭于2015年在加米尔祖卡乃因一案中的判决称,任何有关选举争议的事务只能通过联邦宪法第118条文下阐明的方式解决。
事关伊斯兰党党员加米尔于2013年大选后以原诉传票的方式入禀法院,以两名霹雳州议员在竞选期间不是并不是该地居民为由,要求撤销两人的资格,惟最终不得要领。
他指出,在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33(1)条文下,拥有司法权审理选举争议的法官即是选举法官。
“这种特别的权利是不成文法(common law)中无法赋予的权利,审理相关事务的法庭也拥有特殊的权限。”
“我并不是在第33(1)条文下聆审选举争议的选举法官,我没有权限和权利鉴定选举官(安瓦)决定的合法性,也不能针对诉方的要求作出宣判。”
他重申,在选委会对垒亚兹(yazid)一案中,判决指出,候选人竞选的权利并不是不成文法下的权利,而是法令赋予的特别权利,且只能在符合法令条文的情况下运作。
他认为,有鉴于蔡添强是以原诉传票的方式挑战选委会,而非以选举诉讼的方式,这个做法违反了联邦宪法第118条文;换言之,蔡添强以错误的法律程序入禀诉讼,因此案件将不受理。
“我就此宣判,法庭驳回蔡添强的申请。”
其他在场者计有蔡添强的代表律师饶兆颖、古迪亚星及拿督安美嘉等。
据报导,大选提名日当天,峇都选区选举官安瓦突然以蔡添强曾在一宗案件里被罚款2000令吉而取消其提名资格,蔡添强于是在周一(4月30日)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他在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下,具有参与第14届大选的资格,同时也具有资格提名竞选峇都国会议席。
他将安瓦和选委会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随著此案的审结,蔡添强将无法在本次大选中披甲上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