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7日讯)希望联盟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挑战1983年修宪撤销国家元首御准法案权力违宪,联邦法院今日驳回安华要求下周出庭聆审有关案件的申请。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为首的三司,驳回安华代表律师拉蒂花的单方申请,指安华没有必要请假出庭。
一同审讯的还有西马大法官丹斯里阿末马洛和联邦法院法官阿扎哈莫哈末。
拉蒂花代表安华提出出庭聆审的申请,并表示安华有权知道他提出的案件发生了什么,这也涉及公众利益。
不过,劳勿斯称,安华想要参加的审讯不涉及刑事,并会由单一法官聆审。
另外,此案的准令申请聆审日期订在4月23日。
安华在今年1月2日入禀法庭申请,要求联邦法院宣判1983年至今通过的3项修宪案违宪,并列马来西亚政府为唯一的答辩方。
联邦宪法第66(4)条款原本规定,国家元首可驳回国会通过的法案,发回国会两院重新审核。此3项修正案为宪法增加了第66(4A)条款,如果国家元首没有在规定的30天期限内御准法案,该法案将自动生效。
这3项法律为1983年宪法修订案第12条文,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2条文和1984年宪法修订案第8条文。
安华认为,国会没有权力通过这些修正案,因为这废除了法律必须获得国家元首御准的规定,将影响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
安华入禀法庭要求宣判此3项法律抵触了联邦宪法第4(1)条款。联邦宪法第4(1)条款阐明,联邦宪法为联邦的最高法律,任何独立后通过但不符合宪法的法令将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