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 选举委员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澄清,希望联盟使用“蓝眼”标志,并不需要获得选委会批准。
他说,本身昨天针对希盟标志的言论,已经引起公众的误会,自己真正的意思是,如果希盟采用新的标志,才需要获得选委会批准。
他强调,公正党是否要让其他政党使用“蓝眼”以成为候选人,那是该党本身的权力。
换言之,希盟成员党以“蓝眼”作为公同标志来竞选,并没有问题。
莫哈末哈欣今日发文告指出,由于社团注册局还没批准希盟的注册,意味希盟的标志还未获得选委会的批准。
他说,选委会所针对的,是希盟的标志,而不是公正党的“蓝眼”标志。
“选委会不曾说过,若希盟要用‘蓝眼’为竞选标志,需获得选委会批准。
他指出,本身昨天也说,如果希盟要以“蓝眼”作为竞选标志,就不能再采用其他的标志,无论是行动党、诚信党或土团党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