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26日讯) 槟州首长林冠英低价购屋案开审,控方今修改控状内容,林冠英与女商人彭丽君皆表明不认罪。
该案件控方团队以拿督玛斯里为首,哥宾星带领蓝卡巴星、雷尔等律师担任林冠英的辩护律师团,彭丽君则由拿督V希达峇兰及郑宝德,法官为拿督哈达丽亚。
控状指控林冠英于2014年7月18日在光大办事处,行使首长职权批准Magnificent Emblem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西南区两地段的用途从农业用途转为住宅用途,抵触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3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0年,罚款不少于贿款的5倍或最少1万令吉。
控方今日也在庭上将控状内容其中的“公务员”一词修改成“公共机构官员”。
林冠英在第二条控状中,被控身为一名公共机构官员,在清楚与彭丽君的公务关系下,仍让自己获得有价物,即以280万令吉向彭氏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洋房,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可被判监禁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
控方也将第二控状的案发日期从2015年7月28日,改为2015年10月21日。
另外,彭丽君则是被控教唆林冠英低价购屋,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与相同法令第165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