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吉斯表示,总检察署设置“伊斯兰法与法律和谐组”来解决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冲突,虽然方向正确,惟需确保所有的法律,不与联邦宪法冲突。
他向《东方日报》指出,随著联邦法院在英迪拉案件上的裁决,政府必须重新修正《联邦宪法》和《法律改革(结婚及离婚)法令》。
他说,联邦法院也裁定,法院拥有权力进行司法审核,因此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上的“例外条文”(ouster clause)也是违反宪法的。这些法令都必须被修订。
他通过短讯回应本报的询问说,联邦法院在英迪拉案件的裁决中裁定,孩子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的同意。
“为了让这个裁决能够确立下来,《联邦宪法》和《法律改革(结婚及离婚)法令》都必须被修订。”
联邦法院2016年在蒂巴案中,裁定民事婚姻的离婚及抚养权都必须在民事法庭解决,联邦法院上周也在英迪拉案件中裁定,孩子改教必须获得双方家长同意。
有关裁决同时也裁定,联邦法院有权进行司法审核,包括探讨伊斯兰机构的特定行为是否合乎宪法。
慎防被宗教渗透
这也意味著,各州伊斯兰法律里限定,只有伊斯兰法庭才能挑战伊斯兰法庭判决的条文(例外条文),都必须修正。
另一方面,人权律师西蒂卡欣指出,总检察署必须确保成立“伊斯兰法与法律和谐组”之后,该组不会被宗教支持者渗入。
她在回应《东方日报》询问时指出,我国法律上拥有两套制度(民事法和伊斯兰法)的状况本身,就是带有歧视性和不公平的,我国应该只有一套法律,而这套法律应该要是符合联邦宪法的民事法。
宪法是最高法律
“这个原则非常简单,联邦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其他法律如伊斯兰法,是隶属于联邦宪法的法律,因此必须符合宪法。这是常识,我们不需要为了满足宗教狂热分子而扭曲事实。这个组必须站稳底线,守护联邦宪法做为国家最高法律的精神。”
她也表示,民事法庭是按照实证运作的制度,但伊斯兰法庭却是按照信仰运作的制度,因此两者是无法融合的。
她说,比起试图协调伊斯兰法庭和民事法庭之间的冲突,政府更应该正视为何伊斯兰法庭经常做出类似英迪拉案件的不公义决定,况且许多妻子在面对离婚及抚养权案件时都有诸多投诉。
“法庭理应是寻求公义的地方。这也是伊斯兰法庭唯一需要协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