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讯)长达9年的改教争子案,联邦法院周一做出指标性裁决,宣判父母单方面安排子女改信伊斯兰教是无效的!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推翻上诉庭在2年前的裁决,并宣判若有家长准备安排自己的子女改信伊斯兰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英迪拉向联邦法院申请,挑战其前夫莫哈末礼端9年前为3子名子女改教的作法。
尽快英迪拉取得关键的胜仗,但由于莫哈末礼端并没有带幼女现身法庭,因此英迪拉至今仍无法找到其幼女。
英迪拉在2009年与前夫在办理离婚手续时,丈夫擅自取走3名孩子的报生纸,并只用一天的时间从伊斯兰法庭取得单方面庭令,将孩子改信伊斯兰教和取得他们的抚养权。
当时,他们的3名子女分别为12岁、11岁及11个月大;目前他们已经分别19岁、18岁及9岁。
英迪拉因此入禀怡保民事法庭,起诉霹雳州改教主簿官、霹雳州宗教局局长、州和中央政府以及其前夫。
怡保高庭于2009年4月24日做出裁决,英迪拉可重新取得3名孩子的抚养权,但前夫礼端不愿服从庭令及不愿交出当时年仅11个月大的幼女。
上诉庭在2015年12月,以2对1推翻高庭判礼端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无效的裁决。
今天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首的联邦法院5司一致判定,父母若要为本身未成年的子女更改宗教,必须获得双方同意。
法官丹斯里再侬阿里宣读法院长达99页的判词时指出,英迪拉甘地的前夫在改信伊斯兰教之后,在没获得前妻的同意下,让自己的3名子女改教的做法,是无效,同时也是抵触《联邦宪法》及《1961年儿童监护法令》的。
“我们也裁定,改教注册局(Registrar of Mualaf)为这些孩子发出的改教证书,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它并没有遵守《2004年霹雳州伊斯兰宗教行政法令》第96条文及106(b)条文。”
法官说,该96条文阐明,一个人必须在本身的意愿之下,才能申请改信伊斯兰教;第106条文则指出,若有一名家长要替本身18岁以下的子女改信伊斯兰教,必须获得父母双方的同意。
再侬阿里进一步强调,民事法庭有权审理英迪拉的案件,因为“本案的重点,是改教注册局所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宪法,并没涉及伊斯兰律法及实践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