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公正党实权领袖拿督斯里安华周二入禀联邦法院,要求宣布宪法规定任何法案在国会上下议院会议三读通过,无论有没有获得国家元首御准,会在30天后自动生效的条文是无效的。
公正党主席旺阿兹莎今日代表其丈夫安华入禀联邦法法院要求重新检讨此宪法条文,并表示,安华的目的是想要恢复宪政民主及基本人权。
安华援引联邦宪法第4(4)条文,挑战在1983年、1984年和1994年,削弱国家元首对国会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有最终决定权权利的修正案,已经违宪。
他指出,国会没有权力通过相关修正案,以取消法案需强制性取得王室同意的状况,因为得到王室的同意是形成联邦宪法的基本结构。
此外,安华也要求法庭裁决,在2016年6月在没有取得王室同意下通过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也是无效的。安华将政府列为唯一答辩人。
国安会法未经御准
根据联邦宪法第66(4A)条文,法案在国会通过、呈交予国家元首后,若无法在30天内获得御准,该法案将自动成为法令。
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是在此条文下,首个在没有国家元首御准的状况下自动通过的法令。
此前,安华也曾入禀法庭企图阻止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当时他称,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在联邦宪法第66(4A)条文,在呈交予国家元首之后的30天,即便没有得到国家元首同意,也会自动生效的条文,已经违反宪法。
高级法庭在2016年驳回此案。上诉庭也在去年裁决维持高庭原判,驳回安华的诉讼,并建议后者直接入禀联邦法院,因为他正挑战国会通过法案的资格。
联邦宪法第66(4A)条文是在前首相敦马哈迪时代被修改,安华是时任副首相。
资料档:敦马修宪削元首权力
根据原有联邦宪法,国家元首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即使法案在国会上下议院通过,若无法获得国家元首御准,法案还是无法生效。
但在1983年,时任首相敦马哈迪在国会提呈宪法修正案,限制和削弱国家元首的权力。
该修正法案建议,某议案在国会通过后,在没有国家元首御准的15天后自动生效,并将国家元首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的权利,转移给首相。
此举削弱国家元首否决国会立法的权利,这意味著国家元首此后仅是个象征性角色、丧失实权,因而该法案修改时,引起了剧烈反弹,政府和马来王室形成对立的状况。
在长达5个月的对立后,双方协议各退一步,最终国家元首继续拥有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利,而被国家元首否决的法案若再次在国会通过,则可在60天后自动通过。
在1994年,马哈迪政府获下议院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允许在国会通过的法案,若在30天内没获得国家元首御准,将自动成为法令。
尽管此条文由来已久,在马哈迪执政时期未有任何条文在此状况下通过,直到现任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推行备受争议的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成为了此条文下首个被通过的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