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教专促请教育部,如果需要让所有教师都成为学校的纪律老师,那么就必须有纪律老师的委任信,以便教师在处罚学生时,不会受到家长的责怪。
此外,教专也促请教育部详细列明教师可处罚学生的方式,以让教师、父母或监护人、学生和社会大众能够了解,当学生犯错时教师可以予以惩罚的方式。
教专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虽然只是一封委任信,但却可以作为教师可处罚学生的权限,并能在日后若引起问题时,可帮助教师解决问题。
“教育部最近一次是远在2003年针对教师鞭打学生的权限所发出的通令,通令内容指校长或被赋予权限的教师鞭打学生的目的,是因为意识到鞭打也是教育的一部分。”
“2003年的通令也建议,只有女教师能鞭打犯错女学生的手掌心。”
文告指出,教育部也曾在1983年时发出通令,并列出了一些不适合处罚学生的方式,因为相关处罚的方式会对学生日后造成影响。
不过,教专希望教育部能重新检讨1983年所发出的通令是否还合适,如果已不合适,那么就必须拟定新的通令,且必须清楚列明教师能处罚学生的方式。
教专认为,不清楚的通令可能会造成父母和社会民众的误解,最终导致纪律老师又是被怪罪的一方。
教专也强调,处罚学生的方式不能只是以学生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必须照顾教师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