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讯)反贪会上诉槟首长林冠英购屋“案中案”成功,联邦法院今日推翻上诉庭裁决,并宣判《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没违宪。
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劳勿斯领导的五司一致宣判,《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符合宪法,没有超越宪法权力。
“因此,我们不认同(上诉庭此前裁决),我们允准(反贪会)上诉,我们认为第62条文符合宪法。”
劳勿斯也择定槟州高庭必须于明年1月10日为林冠英涉贪案件过堂。承审此案的5司还包括上诉庭主席祖基菲里、马来亚大法官阿末玛洛、法官南利阿里及阿查哈莫哈末
谕令2人提交抗辩书
不过,劳勿斯撤销高庭此前谕令,林冠英与彭丽君必须在14天内提交抗辩书的裁决。
林冠英代表律师哥宾星在陈词时表示,第62条文影响被告获得公正审讯的权利。
无论如何,劳勿斯不同意哥宾星以上观点。反之,他认同副检察司阿玛达再也,即第62条文没阻止被告在审讯开始后提呈更多的文件,这也已在证据法令中阐明。
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是有关被告抗辩书和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条文指出,一旦控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传递文件,被告必须在审讯前提呈相关的文件给控方,包括答辩书和任何将被提呈为抗辩证据的文件副本。其中,答辩书需概括性地阐述辩护的性质、欲跟控方争辩的事项和其理由。
林冠英与彭丽君是于今年1月6日通过律师提呈动议,要求高庭裁决《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62条文违宪。
今年1月7日,高庭裁决该第62条文符合宪法,驳回林冠英与彭丽君的申请,并谕令两人14天内提交抗辩书,但上诉庭在同年8月7日宣判有关条文无效。反贪会之后向联邦法院上诉。
新闻背景:低价购屋控2罪
去年6月30日,林冠英因为购屋案被控两条罪。首控状指出,林冠英涉嫌在2014年7月18日以槟州首长的公职身份,批准彭丽君的Magnificient Emblem私人有限公司转换土地用途的申请,为自己与妻子周玉清收取贿赂,并进而抵触《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
第二项控罪是,虽然他明知自己的公职与彭丽君有往来,但仍在2015年7月28日,涉嫌以280万令吉向彭丽君购买市价427万令吉的独立洋房,进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至于彭丽君则被控唆使林冠英,以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上述位于宾鸿路的豪宅,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教唆罪名)。
案件移至高庭审理后,两人皆否认有罪。林冠英也坚称,这是一宗政治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