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山11日讯)前民主行动党士乃州议员黄高明去年起诉《星洲日报》诽谤名誉一案,新山地庭今日裁决《星洲日报》败诉,需赔偿20万令吉给黄高明,并支付9325令吉的堂费。
黄高明是于去年3月16日入禀民事法庭,针对《星洲日报》2013年10月4日刊登的一篇题为“柔13行动党州议员上书中央,要求指示魏宗贤撤诉”报导中的小标题“指黄高明不应鼓励魏上诉”,有关文字对其个人名誉造成毁谤,索赔50万令吉事宜,并将星洲日报记者蔡威亮、时任《星洲日报》总编辑卜亚烈和星洲媒体集团列为答辩人。
身为起诉人的黄高明,与另一名律师刘锦华共同担任起诉方代表律师。
个人名誉受损
黄高明今午接受《东方日报》询问时透露,新山民事地庭法官莎巴丽雅今日上午裁决他胜诉,获得20万令吉赔偿。
他说,上述报导是在前行动党文打烟州议员魏宗贤起诉时任行动党柔州主席巫程豪的案件审讯期间刊登,对他个人名誉造成伤害。
2013年8月22日,黄高明代表魏宗贤入禀新山民事高庭,起诉巫程豪于2009年行动党麻坡服务中心事件上毁谤其名誉,索赔500万令吉。
2015年1月29日,新山高庭裁决诽谤罪名不成立,并谕令诉方魏宗贤承担2万令吉的堂费。同年10月26日,上诉庭推翻裁决。新山高庭今年3月21日裁决巫程豪需赔偿7万5000令吉予起诉人,并支付5136令吉的堂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