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天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危险毒品(修正)法案一读,废除贩毒罪成强制死刑的条文,赋权法官在罪成者获得总检察长证明曾协助执法机构以瓦解贩毒活动的情况下,判处罪成者终身监禁及鞭笞。
法案建议以全新的条文取代原法令中的第39B(2)条文,即任何人若抵触第39B(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若被判终身监禁,可被判鞭笞不少于15下。
不过,法案也寻求在39B(2)条文之后加入第39B(2A)条文,赋予法庭只能在4种情况下行使斟酌权,以终身监禁及鞭笞不少于15下取代死刑。
这些情况包括:(a)无证据证明罪成者被逮捕时正进行危险毒品买卖活动或(b)不涉及陷害教唆(agent provocateur)或(c)罪成者只是涉及运送、携带、发送或传送危险毒品以及(d)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确认罪成者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内及境外的贩运毒品活动。
根据法案注解,若罪成者的情况符合第39B(2A)(a)、(b)或(c)条文,法官依然须考量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即罪成者曾协助执法机构瓦解贩运毒品活动。
“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反毒活动,包括提供情报供当局逮捕、扣押或提控涉嫌贩毒的人士,根据法案所提出的修正建议,没有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就算符合第39B(2A)(a)、(b)或(c)条文所阐明的情况,法庭也不能判决罪成者终身监禁及鞭笞。”
至于罪成者是否曾协助执法机构打击贩运毒品,法案第39B(2C)阐明,这是由总检察长全权决定,总检察长所做出的决定不可被追究或被提出诉讼。
法案第39B(2C)条文指出,执法机构包括大马警方、全国反毒机构、关税局、海事执法机构以及其他由掌管法律事务首相署部长所决定的执法机构。
一旦法案获得通过并宪报颁布生效日期,任何在危险毒品法令下被控者,无论案件是否已开审,只要未被定罪,都将采用新的法令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