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者事务部长拿督斯里韩沙再努丁指出,随著《1999年消费者保护法令》在上季国会通过后,法令中的《2017年消费者保护(分期付款)条例》将在2018年1月1日生效,届时分期付款利息一年不得超过15%。
他表示,为了减少家庭负担,政府修改了消费者保护法令,以加强分期付款的条例,因为该部过去几次在与各界人士会面时,发现到有业者提供的分期付款利息过高,甚至达到一年35%的利息。
“有鉴于此,政府将分期付款的利息制定为最高一年15%,希望这能协助人民减少生活负担,特别是低收入家庭。”
捍卫消费者权利
他今日在国会回答巫统宜力国会议员拿督哈斯布拉的提问时,如是回应。
韩沙再努丁说,任何公司若违反了上述条例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若再犯则被判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
他续说,非公司者若抵触了上述条规,将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若再犯可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他也促请,未来若发现到有任何人提供超过15%以上的分期付款利息,应该向贸消部举报。
他表示,在正式落实该条例之前,贸消部将会向各行业业者及消费者进行宣传计划,以提高人民身为消费者的权利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