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 联邦法院前法官哥巴斯里兰认为,国民登记局擅自把孩子的父名改为“阿都拉”,是错误的做法。
他也提醒法官们,在下判决时,应以法律基本原则为首要考量。
他强调,法庭必须依照大马法律做出判决,这是最基本的原则。“若连法官都不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这是非常危险的,我国的法律肯定出了很大的问题。”
他说,《1957年出生及死亡注册法令》中,根本没有提及伊斯兰教规(Fatwa)字眼,因此国民登记局的做法是错误的。
哥巴斯里兰力挺上诉庭当时的裁决,即国民登记局需依照大马法律行事,让孩子冠上父亲的名字,不应依照伊斯兰教规委员会所定下的规定。
他说,伊斯兰教规不是一项法律,在出生及死亡注册法令中,完全没有提及伊斯兰教规的字眼。
他也提醒律师,应该要视情况决定援引哪项法规。“若将不相干的因素也纳入考量,那他就是错的。”
他在律师公会“伊斯兰教规委员会对联邦宪法带来的影响-以bin Abdullah为例”论坛上如是说。
他也强调,无论是穆斯林还是非穆斯林,都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
“生死注册法令适用予穆斯林和非穆斯林,这与孩子的宗教信仰无关,若因此而忽视了孩子的法律保护权利,那就是违反宪法了。”
早前,一名孩子父亲为孩子报生时,国家登记局无视父母要为孩子冠上父名的要求,擅自将父名改成“阿都拉”。
国民登记局当时称,根据伊斯兰教规委员会在2003年裁定,若孩子在父母结婚6个月内出生,则不能冠上父名,而需以“阿都拉”代替。
因此,这名在父母婚后5个月又24日出生的孩子,不能冠上父名。
此案后被带入法庭,上诉庭裁定,国民登记局应依循国家法律让孩子冠上父名,因为伊斯兰教规委员会所颁布的教规,并不具有法律效用,且应以宪法为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