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3日讯)大马伊斯兰发展局(JAKIM)总监丹斯里奥斯曼今日表示,非婚生子的课题必须参照依斯兰家庭法律或各州伊斯兰法。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大马伊斯兰发展局已安排各州宗教司在8月21日召开会议时,出席该会议的各州伊斯兰理事会代表,以及各州宗教局代表,都已针对婚外生子的课题达成共识。
“这些法律条文,不但符合各州所发出的伊斯兰裁决(fatwa),也和2003年6月10日的大马伊斯兰裁决理事会第57次对话会的看法一致。”
他指出,伊斯兰家庭法或各州伊斯兰法阐明,一名女子与子男子结婚后6个月内诞生的孩子,或是在离婚、丧偶的4年期间内生下的孩子。“如果女子没有再婚,男方就自动成为孩子的父亲。不过,该名男子可以在庭上否认这是自己的孩子。”
上诉庭三司在今年7月27日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为基础,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时,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起诉人是一对穆斯林夫妇,他们在2009年结婚,并在结婚的5个月又24天以后,即2010年的4月生下孩子。他们是在孩子出生的2年后才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报生纸,惟在领取报生纸是发现孩子并非冠上父名,而是“阿都拉”。
国民登记局已明言不会遵从有关裁决,并且已经针对该上诉庭裁决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