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4日讯) 内政部今天向下议院提呈《2017年防范罪行(修正)法案》,扩大对破坏或遗失电子监控器的定义,若佩戴者破坏或遗失电子监控器及相关的设备,除了可被判监禁及被谕令赔偿,一旦无法支付赔偿,可被判监禁最高3年作为取代。
内政部副部长拿督诺嘉兹兰今天向下议院提呈这项法案,并阐明内政部要求在本季国会完成辩论并通过这项法案。
根据法令原有的第7A(7)条文,任何人若刻意篡改或破坏电子监控器为一种罪行,将面对监禁不超过3年的惩罚,同时也必须为造成电子监控器损坏的行为支付赔偿。
法案建议,修正原有法令的第7A(7)条文,阐明任何人为了破坏、损毁或遗失而篡改电子监控器以及其他相关的设备,除了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也得支付赔偿,若无法支付赔偿,可被判监禁不超过3年取代。
配合这项修正,法案也建议为法令加入第4表,该表格必须佩戴电子监控器者签署,与旧版表格相比,这项新版表格增加了特定条件,例如佩戴者必须为电子监控器时刻有电并运作、在住家或居住的地方安装信号灯、确保电子监控器没有遗失、受损、被篡改或损毁以及若发现电子监控器遗失、受损、被篡改损毁立即向警方投报。
法案也建议在第4条文下加入第4A条文,即警方调查在第3(1)条文下被逮捕的人士后,必须根据部长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完整的报告给审查官及防范罪案局。
根据原有法令,防范罪案局成员在届满后,可被再次受委长达3年,不过,这项法令建议,允许成员在届满后再次受委,并对有关任期不设限。
法案也建议新增第10A条文,即防范罪案局有权对审查官的决定作出审核及考量。
此外,法案也建议为法令增加第19H条文,赋权防范罪案局撤销或延长监控令及拘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