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联邦法院择定10月11日,聆审是否批准总检察署针对净选盟2.0主席玛丽亚陈成功撤销和平集会法令控状一案,上诉到联邦法院。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指出,若案件源自地庭,其上诉程序理应在上诉庭阶段就宣告终结,然而,代表总检察署的韩旦韩查副检察司却认为,由于案件存在涉及宪法的问题,理应交给法院去厘清。
玛丽亚陈代表律师普拉瓦仁强调,玛丽亚陈申请撤销控状,是以事发时并未抵触任何法律为出发点,根本没有提及该和平集会法令条文是否违宪的问题。
五司择定10月11日,让诉辩双方针对高庭在审理此案时,究竟是否是在履行其上诉职务,若是,案件就此结束。
五司成员还包括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联邦法院法官拿督斯里南利阿里、丹斯里再农以及丹斯里扎哈拉。
玛丽亚陈因未在举办“净选盟4.0”大集会的10天前通知警方,而在和平集会法令下被控,她在尔后入禀法庭申请撤销控状。
玛丽亚陈在撤销控状申请遭到高庭驳回后,入禀上诉庭提出上诉。
去年9月7日,上诉庭三司今日一致裁定,在上诉庭裁决《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符合宪法之前,所有案件都不能在该法令下被提控。
以拿督东姑麦蒙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宣判时说,在净选盟4.0集会举办之际,法庭已宣判《和平集会法》第9(5)条文(需要10天通知)违反宪法,因此玛丽亚陈在那段期间没有知会警方就举办集会,是没有抵触法律的。
东姑麦蒙说:“我们的考量是,就算是有追溯效力的法律,那也必须符合联邦宪法第7(1)条文。”
联邦宪法第7(1)条文阐明,所有人都在法律下受到保护,在该法律生效前犯下罪行的任何人,都不能因为该行为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