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 被控欺骗国家养牛中心执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及洗黑钱高达175万5000令吉的商人拿督三苏峇林,今日上诉得直,高庭宣判他无罪释放。
高庭法官拿督阿兹曼在宣读判词时表示,在研究了上诉记录及控辩双方的书面和口头陈词后,高庭认为此案所挑起的课题对于被告带来偏见,因此高庭推翻地庭的判决,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他指出,控方无法成功以修改后的控状作为此案基础,证明被告表罪成立。
他认为,尽管控方修改5项欺骗控状,然而在案件开审前,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72A(5)(6)条文,双方在进行协商时都同意前首相敦马哈迪的说法,即他否认认识被告,也不曾指示被告协助莫哈末沙烈或国家养牛中心。
他表示,控方无法证明,若控状一开始便阐明被告使用敦马哈迪的名义,来欺骗莫哈末沙烈,被告是否会就此认罪。
另被控洗黑钱
获得无罪的三苏峇林步出法庭时开心得眼泛泪光,并在接受媒体访问时表示,他对于高庭的判决感到非常欣慰。
“我认为高庭的判决是透明,并没有夹杂任何政治元素,感谢上苍!”
地庭是在2015年5月18日宣判三苏峇林罪名成立,并判处被告监禁8年及鞭笞4鞭,另罚款61万1895令吉94仙。
三苏峇林是被控于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13日期间,分别在吉隆坡及雪兰莪一带的马银行、兴业银行(RHB)和联昌国际银行(CIMB)进行洗黑钱活动,所涉及的款项从3万至70万令吉。
控状指出,这些金钱是透过不法活动中所获得,被告涉及的洗黑钱活动,包括在CIMB银行兑现国家养牛中心的支票,以进行提款、把钱转汇入本身拥有的银行户头及他人户头、把国家肉类与牲畜有限公司及真食品有限公司的支票,汇入本身拥有的马银行户头、从本身户头提款购买3辆三菱汽车等。
被告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资助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5年监禁及最高500万令吉罚款。
此外,三苏巴林也因涉嫌欺骗国家养牛中心公司主席莫哈末沙烈,面对5项欺骗罪名。
首控状指他在2011年11月20日下午6时,在一家餐厅欺骗莫哈末沙烈,声称自己是受到马哈迪指示来协助沙烈进行协商,并进行价值275万令吉的谘询服务,使到沙烈同意支付费用。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15条文。
第二项至第五项控状指三苏峇林在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期间,在吉隆坡敦依斯迈花园、吉隆坡城中城及八打灵再也,诱使莫哈末沙烈交出4张总值175万5000令吉的支票,作为“协商服务费”,以及要求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商业调查局警官,结束调查国家养牛中心弊案的“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