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六甲9日讯) 华裔移民局官员涉嫌性侵泰国籍女子一案今日续审,首名证人泰籍女子沃拉雅供证指出,受害者透露遭华裔男官员性侵及被逼口交,并射精在其口中。
沃拉雅(28岁)今日在通译员翻译下表示,受害者从小房出来后,表情受到惊吓及不发一言,感觉疲累,直到她询问受害者发生什么事,后者才说离开再谈。
她说,当时华裔男子也有在场,并递水给受害者饮用。
她接受控方盘问时指出,受害者晚上才向她们4名友人透露,进入小房后脱衣及被性侵,华裔男子没有射精在体内,并在地上进行口交,以及射精在受害者口中,受害者较后把精液吐在肥皂盒内。
沃拉雅表示,受害者除了受到惊吓外,也感到伤心及害怕,因为整个性侵过程没使用安全套。
她说,“听到受害者的经历时也受到惊吓,不知道该告诉谁?”
沃拉雅也在庭上指证,案中的华裔男子正是犯人栏的被告。
她说,其中一名友人因为与本地人结婚,在丈夫担保下被释放,较后向警方报案,揭发此事。
沃拉雅表示,该名友人报案后,两名女警曾去扣留营向她录取口供,她碍于仍在移民局扣留营的范围,担心被对付及无法返国,不敢说出真相,直到被送往新山庇护所,才敢道出真相。
此案由副检察司依法斯芙主控,被告代表律师为宁加纳登,并由法官阿末沙查里主审。案件展至5月19日,6月20日及21日续审。
被告蔡雄杰(译音,来自吉兰丹)是于4月17日在亚罗牙也法庭面对3项控状时否认有罪,获准以3万6000令吉保外候审。
被告被控于今年3月9日,中午1时10分在马接翁武扣留营的女扣留犯检查室内,强奸一名泰国女子,并强逼女子为他口交及恐吓她勿向任何人透露被强奸一事,抵触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强奸)、第377C条文(违反自然性行为)及第506条文(刑事恐吓)。
在刑事法典第376(2)条文(强奸)下,一旦罪成,可被判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30年的监禁及鞭笞;第377C条文可被判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20年的监禁及鞭笞;第506条文(刑事恐吓)则可被判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一名28岁的泰籍女子于今年3月21日向甲中央警局投报,指其32岁的友人于3月初,在马接翁武扣留营遭到一名华裔男官员在盘问期间性侵及被逼口交,警方之后火速逮捕该名官员及展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