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格斯表示,我国有意将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期延长,让他们的服务年限超过规定的66年6个月,而这种做法是违反联邦宪法的。
他今日发文告指出,联邦宪法当中与司法有关的条文,也就是121条文至131A条文阐明,联邦法院法官(包括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服务年龄不能超过66年6个月。
他表示,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阐明,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不能以“联邦法院附加法官”的形式委任,这不光是违宪,也是史无先例的。“‘附加’的字眼,就代表该名法官不是联邦法院的正式成员。”
他也表示,第122(1)条文则阐明,联邦法院必须拥有联邦法院大法官、上诉庭主席、高庭大法官,除非国家元首另有委任,否则应有11名法官及附加法官。
“该条文的写法显示,联邦首席大法官和附加法官必须是不同的人,他们不能是同一个人。”
他也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25(10)条文,上诉庭主席及两名高庭大法官,都隶属于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因此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位置可说是举足轻重,因此该职位的委任不能出问题。
“如果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的任期,是用这种令人质疑的方式延长,这将让人误以为联邦法院之内已经没有适合人选。律师公会相信情况绝非如此,而这种可能造成坊间质疑的做法也不应持续。”
新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劳勿斯4月走马上任,而他在今年2月已年满66岁,就算已获准延长任期到今年8月,任期可能不足半年。
不过,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在任时,就曾建议将法官退休年龄提高至70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