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指出,《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阐明,任何大马公民若在国外抵触该法案的任何条文,都可在国内受到该法案所对付。
法案第3条文指出,大马公民若在国外抵触法案的任何条文,形同在我国任何地方犯下相关罪行,可在该法案下受对付。
她今日在下议院提呈法案后,与朝野议员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若大马公民在国外犯罪,政府可引渡他们回国面控。
儿童有能力供证
询及若该大马公民已在国外遭提控,若再被引渡回国提控会否形成双重提控时,阿莎丽娜却认为,这是两码子的事,政府还是会遵循法律提控相关人士。
该法案第18条文阐明,尽管可能违反其他法律,但在这项法案下,受害儿童被视为有能力为案件供证,除非法庭另有想法。
法案第19条文也说,法庭可允许儿童未经过宣誓的供证,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被接纳为法庭证据,前提是必须先确认该儿童拥有足够的智力并了解说明真相的责任。
法案阐明,任何来自共犯或共谋者的供证,也可被接纳为供证,这是因为在受害者是儿童的情况下,共犯的供证不能被视为无效。
法案也说,在受害者是儿童的情况下,刑事程序法典第173A条文、第293及第294条文并不适用。
法案指出,尽管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289(c)条文,一名被定罪的男子若年龄超过50岁,将被豁免鞭笞刑罚,除非他所抵触的是刑事法典第376、第377C以及第377CA条文,不过,考量到涉及儿童的性侵害案非常严重,罪犯就算年过50,也可被判处鞭笞刑罚。
另一方面,根据法案第22条文,任何人若与他人共谋下抵触这项法令,将被判处相同的刑罚,若所涉及的条文与企图犯罪有关,则应援引刑事法典第511条文,即企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