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一读,法案针对与儿童色情物品、诱骗儿童及性侵儿童相关的罪行,制定监禁3至30年不等,另加鞭笞的刑罚。
法案阐明,“儿童”被定义为年龄不超过18岁者。
法案指出,儿童色情物品包括通过画面、声音或文字,或综合画面、声音及文字,或其他方式来呈现儿童或看似儿童涉及明显的性行为,以及儿童或看似儿童涉及明显的性行为之真实影像。
“明显的性行为”包括性交,或同性或异性之间,包括性器官及性器官、口腔及性器官、肛门及性器官或口腔及肛门直接接触的猥亵行为、人兽交、手淫、性虐待、猥亵地展示性器官、臀部、乳房、私处或肛门以及使用任何物体或以其进行猥亵行为。
法案第5、6、7、8、9及10条文阐明,制作、散播及拥有儿童色情物品属于违法行为。
第5条文指出,任何人制作、生产、执导、参加、参与或涉及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30年监禁及鞭笞不少于6下。
准备制作也属犯罪
这意味著无论是演员、导演或幕后人员,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只要是涉及制作儿童色情物品,都属犯罪行为。
根据第6条文,准备制作、生产或执导儿童色情物品也是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鞭笞。
第7条文阐明,利用儿童或导致儿童被利用拍摄或制作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不少于5下。
不过,该条文也阐明,若企图制作儿童色情物品者所利用的人是看似儿童人士而不是真正的儿童,则不受到该条文所约束。
根据法案第8条文,任何人涉及交换、出版、售卖、出租、分发、展览、宣传、发送、推销、进口、出口、运输、供应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加,取得、收集或搜寻任何儿童色情物品,以及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儿童色情物品或从中获利,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5年或鞭笞不少于3下。
取得或拥有可监5年
第9条文阐明,任何人涉及向儿童出售、出租、分发、展览、宣传、发送、推销、运输、供应或提供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过15年及鞭笞不少于5下。
法案第10条文指出,任何人取得或拥有或控制儿童色情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或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条文,获取儿童色情物品的定义为一个人在知情的情况下,观看或传播儿童色情物品。
此外,第11条文也阐明,若抵触儿童色情相关条文的是一个公司,该公司的董事、经理、秘书以及拥有职务者都被视为同罪,除非能够证明有关罪行是在他不知情、未批准或未纵容的情况下发生,他也曾极力阻止。
亲友加害 罪加一等
《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17条文强调,若抵触该法案者为受害儿童所信任的人,将罪加一等,额外面对监禁不超过5年及鞭笞不少于2下的刑罚。
法案指出,儿童所信任的人,包括父母、监护人、有血缘关系或一半血缘、通过结婚及领养所缔结的关系者、曾长期照顾儿童者、幼儿园、学校或高等学府教师、讲师或舍监、任何在政府医疗设施提供医疗服务者、教练以及依据法律必须履行与儿童相关职务的公务员。
《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第20条文也赋权当局惩罚知情不报者,即任何人若不向警方举报他人抵触这项令,或受害者为儿童的案件,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在国会媒体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这是因为在过去,许多受害者儿童因为家人没有投报而饱受折磨。
另一方面,根据法案第22条文,任何人若与他人共谋下抵触这项法令,将被判处相同的刑罚,若所涉及的条文与企图犯罪有关,则应援引刑事法典第511条文,即企图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