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财政部宣布,宗教团体的非盈利收入及资金,可豁免抽税。
财政部发表文告指出,《1967年所得税法令》阐明,在大马成立的宗教团体若收入及资金是以实现宗教发展及宗教信仰为目的,并非作为盈利之用,便可豁免抽税。
该部表示,所有国内成立的宗教团体都可在该指令下,获得豁免抽税,但条件是只有在社团注册局或相关法律机构下注册成为宗教团体的组织才可豁免抽税。
文告称,政府推出上述条件的用意是为了良好管理宗教团体及避免宗教团体被不负责任的人士利用。
财政部指出,上述指令于2月15日颁布宪报,并于2017年的课税年开始生效。
国会下议院及上议院是在去年11月23日及12月12日,通过《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案,修正第6章节第13(1)(b)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