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朝鲜最高领导人金正恩同父异母的兄长金正男在我国遇害,国际间闹得沸沸扬扬,而也因这起事件,导致马朝两国关系日趋紧张!而在事件爆发后,有许多民众对大马警方不闯入朝鲜驻马大使馆,以进行调查工作感到疑惑。其实这一切都是受限于一项国际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一条的定义,使馆馆舍指的是“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
此外,在国际法的规范下,大使馆应享有治外法权,因此即使馆舍所在地为驻在国领土,但驻此之外交人员依照维也《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免受派驻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
而《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也明定,使馆馆舍之不可侵犯权(非庇护权):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非经使馆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由上述条约所见,外交官在驻派国能行使外交豁免权(或称外交特权),大马警方,无论什么方法都不能拘留或监禁外交人员,也不能强制进入使馆用地。除了警方,军队及政府人员在馆长没有同意下,也不能自行进入。
外交豁免权适用于任何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属在内,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的女儿。然而相关特权,不一定适用于所有驻外文官、领事人员、职员、及其家属。
外交豁免权广义区分为“绝对豁免权”与适用于特定国际组织或非邦交国,及非国家政治实体之外交代表机构的“功能性豁免权”。
在绝对豁免权下,外交代表可享有以下3项主要权利:
1)刑事诉讼之豁免:能不受驻在国刑事追诉。
2)民事与行政管辖豁免:不受强制执行及处分、驻在国中央地方各项税务之缴纳义务。
3)证人义务豁免:无出庭作证之义务。
资料档:外交代表分三类
根据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外交代表分为三类,即大使、公使和代办,因此外交代表机构也对应为大使馆、公使馆和代办处三级。另外不属于前三类的称为领事馆,主要处理个人与商务事宜。
在多种外交机构中,等级最高的主事称为大使,而大使馆内的人员又分为外交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仆役。外交人员包括了大使、武官、参赞、专员、一等秘书、二等秘书、三等秘书等正式派驻人员。
据了解,除了外交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视为外交官,所以一般不会享有外交特权。
另外,各国也能向国际组织派遣外交代表,驻联合国大使就是属于此类。这些大使虽然不是国家大使,但于美国和比利时等驻在国,仍可享有与其他国家外交人员完全相同的权利。